常德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常德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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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CR-2025-46001


各县(市)烟草专卖局:

现将《常德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常德市烟草专卖局

                                 2025年7月30日

 

常德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合理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维护良好的烟草市场秩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常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辖区内各县(市)烟草专卖局可根据实际情况,依程序制定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报常德市烟草专卖局备案。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不包含电子烟,下同)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应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合理控制、满足消费的原则,结合辖区的人口密度、城市建设、交通路网、经济发展、消费需求等因素,在适当照顾特殊群体,保护未成年人基础上制定。

第五条  零售点按下列规划布局:

(一)将常德市划分为若干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市场单元格(见附件1《常德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市场单元格列表》),结合现有的人口密度、消费需求、合理销量、经营成本、盈利水平等因素确定零售点数量及布局条件,将市场单元格划分为饱和区域(市场单元格内持有许可证客户数量大于或等于市场单元格容量)、非饱和区域(市场单元格内持有许可证客户数量小于市场单元格容量)。市场单元格内持有许可证客户数量、排队轮候人和已受理的新办申请人的数量之和大于等于市场单元格容量,未排队轮候登记的办证申请按照饱和区域管理。

市场单元格划分和布局容量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等原则,常德市烟草专卖局将根据辖区经济社会发展变化,进行定期评估和动态管理,通过“常德紫菱云”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布,并提供市场单元格零售许可证数量饱和情况的查询服务。饱和区域市场单元格,不再许可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有新办意愿的经营者可按照《常德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排队轮候制度》申请排队轮候。非饱和市场单元格,在饱和数量范围内,按照法定条件和合理布局要求办理,且市城区、县(市、区)城区、镇新设零售点与已设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

(二)封闭的住宅小区内、住宅小区单元格楼宇内,不再新增设置零售点。住宅小区沿街对外开放门面设置零售点,根据其所处位置参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设置。

(三)规模较大、容易形成卷烟违法批发集散地的市场列入单独市场单元格进行管理。

(四)火车站、高铁站、汽车站的候车厅、机场候机厅设置零售点的,每个区域总数不超过1个零售点。此项不受本条第(一)项所规定的单元格容量和间距限制。

(五)军事管理区、监狱、看守所、戒毒所等特殊区域(不含朝外临街铺面)可设置1个零售点。此项不受本条第(一)项所规定的单元格容量和间距限制。

(六)高速公路服务区单侧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七)为优化零售点业态布局,其他业态零售点数量不得超过辖区内零售点总量的3%。

其他业态主要包括主营业务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实体,包括但不限于主营鞋帽服饰、报刊文具、药品、五金交电、美容美发、修理修配、洗涤护理、中介、槟榔专营店、按摩健身、医疗器械、母婴用品、种子饲料、建材装潢、金融证券、电脑手机通信器材、仪器仪表、金银珠宝、香烛祭祀、家纺皮具、家俬电器、鲜花渔具、广告文印、物流快递、寄卖行(当铺)等。

(八)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设置零售点数量上限可在既定的市场单元格容量基础上上浮20%。

第六条  为激励卷烟零售市场有序竞争,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下列情形零售点在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可放宽条件:

(一)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业态为超市的内部可设置1个零售点,不受间距和市场单元格容量限制。

(二)经营场所经营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烟酒商店、现代连锁(单体)便利店,不受间距限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相关业务时不受单元格容量和间距限制,但必须符合安全条件,并符合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规定。

(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二)政府或行业有政策扶持需要的(以正式发布的文件为准)。

第八条  依据第五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条第一项,第七条规定设置的零售点,若设置前存在有效的排队轮候申请人,该申请人排队轮候到号进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实地勘验时,不以前述放宽限制设置的零售点为间距参照物。

第九条  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烟草专卖局和地方政府规定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或不宜经营烟草制品的情形,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无固定的经营场所。如流动摊点(车、棚)、违章建筑、售货车、集装箱屋、临时建筑、市场无围墙摊位、未交付使用的建筑或城市规划内待拆迁建筑等。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没有相互独立,无法明确划分的。如经营场所为住宅及其附属的阳台、窗口、地下室、储藏室、车库、仓库、架空层等情况的。

(三)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如生产、销售、存储、运输化工、农药、化肥、油漆、香精香料、鞭炮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容易挥发的物品,经营场所内有燃气、明火、粉尘等存在安全隐患或经营存储环境恶劣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烟草制品污染、霉变的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场所。

(四)中、小学校(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教育和初等教育的中、小学,包括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下同)校内以及中、小学进出通道口周边50米范围内,幼儿园内部及进出口通道口周边30米范围内;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教育培训机构内部。

(五)其他有关规定禁止或不宜经营烟草制品类商品的区域,如党政机关内部、医疗机构内部等。

(六)申请人为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一条  社会特殊群体申请人首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在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前提下零售点不受间距限制,该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实际经营者须为特殊群体本人。

社会特殊群体指肢体三级以上的残疾人(持残疾证)、军烈属(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凭烈士证和相关证明材料)、伤残军人(持有残疾军人证件)、低保户(持有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相关证明)和退役军人(持有转业或退伍军人证件且自主就业,以转业、退伍军人证颁发日期为准,两年内有效),以上申请人应具有自主经营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二条  本规划间距的测量以不违反交通规则前提下“可通行最短距离”为总体原则,具体详见附件2。需进行距离测量时,申请人和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应当共同在场并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本规划所称业态参照《中国卷烟销售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零售客户基础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烟销网【2022】26号)。

第十四条  本规划中的“以上”、“以下”、“不少于”“不超过”均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规划中所称的“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相独立,可对消费者平层全开放,不包含住宅、公寓、生活住所的地下室、储藏室等;“固定”是指经营场所由砖、木、钢、土、混凝土等材料建成,形成可封闭且不可移动空间的;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沿街售货亭等,可视为固定经营场所。

第十六条  本规划由常德市烟草专卖局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划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023年6月14日印发的《常德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常烟法〔2023〕2号)同时废止。

 

附件

附件1:常德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市场单元格列表.xlsx

附件2:实地核查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相关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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