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常德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的背景和理由
(一)落实国家政策要求。为了进一步提高全面无烟法规覆盖人口比例,提升控烟成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工作的通知》、《健康中国行动指南(2019-2030)》等一系列法规政策先后出台、修订,对烟草行业市场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积极推进控烟履约,充分展现行业责任与担当,落实国家政策法规相关要求,需要对原有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则进行修订。
(二)规范卷烟市场秩序。2018年至2020年,常德市常住人口数量由584.4万下降至577.2万,减少1.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数量增长17.57%,零售点增长速度与人口变化幅度明显失衡。与此同时,一些经营各类非烟草制品为主的其他商品零售和服务形式的其他类业态,如洗衣店、药店、修理修配店等,在零售许可证中所占的比例从2018年的3.75%增长到2020年的5.63%,该类型零售户普遍存在零售诚意不足、监管风险较高等问题,挤占了规范经营零售户的利润空间,扰乱了正常的卷烟市场秩序。由此可见,坚持在“总量控制、稍紧平衡”的前提下修订合理布局规定,推动卷烟市场的规范、有序、可持续发展势在必行。
(三)顺应行业发展趋势。从全国各省市和省内兄弟单位合理布局规划实施和修订情况来看,重庆、广西、陕西、江苏、四川、贵州等省及省内娄底市、益阳市、长沙市等地烟草专卖局根据新形势、新要求都修订了原合理布局。《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出台,也对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需要吸取行业其他单位的先进经验,结合常德卷烟零售市场实际情况,对原有合理布局规定进行修订,促进烟草零售行业的高质量发展。
二、修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4、《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5、《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条例》
三、具体修订条款说明
(一)《规定》的框架
修订后《规定》草案共十六条,分为四部份。
第一部份即第1-6条为概述,主要是明确制订目的和具体依据,并对有关术语进行解释说明,适用范围,总体原则等。
第二部份即第7-9条主要是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的具体规定,条款中组合运用数量、间距和其他符合常德实际、科学合理的布局模式。其设置标准主要有禁设情形(对申请人行为的)、禁设区域、控制办证数量的区域和业态、一点一证的设置标准、针对特殊群体放宽布局的情形等几种布局标准。
第三部份即第10-14条,主要是本规定布局标准术语的解释和适用
第四部份即第15-16条为附则内容。
(二)具体条款的介绍
1、第五条为新增条款,根据政府“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及“四办”工作要求明确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事项网上申请渠道。
2、第七条:
第五项是针对居民小区内的零售点合理布局,从实践来看,封闭式小区每10栋设1个零售点,开放式住宅小区内每栋设置1个零售点,基本能满足消费者需求,其辐射范围也足以便利购买。
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主要针对的是城区、城镇、乡村、道路旁等不同区域的零售点布局,这些区域采取间距+总量控制模式。间距设定上,充分结合了常德城镇化水平,既参考了其它省市合理布局零售点设置的间距标准,并吸收了我市原2013版合理布局零售点间距标准,又考虑到从原来无间距到现在间距控制的过渡基本能够满足消费者购买需求。
第九项为优化零售点的业态布局,以经营各类非烟草制品为主的其他商品零售和服务形式的其他类业态零售点数量不得超过辖区内零售点总量的5%。业态认定标准参照《烟草零售业态标准》(国烟法〔2005〕845号)规定。本项规定为新增条款,采用新的零售点布局方式。制定时,结合了其它省市合理布局优点和趋势。从常德实际来看,经营各类非烟草制品为主的其他商品零售和服务形式的其他类业态,其经营能力有限,部份从业者将从烟草公司的购进的卷烟货源直接转手倒卖,既扰乱了市场流通秩序,浪费行政资源和经营资源,极易诱发无序竞争,也不利于烟草零售行业的高质量发展。同时个别从业者还存在无证批发的法律风险、经营风险。这类业态只能作为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的补充,需要适度控制此类业态零售点的数量。在设置上采取总量控制模式,与便利店、超市、食杂店等业态保持动态平衡,故采取了比例控制的方式。结合现有许可证的业态比例和常德市场实际,《规定》中明确占比不超过5%。超过比例后,按照“先出后进、退一进一”和行政许可受理在先的原则办理。
为保证本条规定的适用性,确保公平公正实施行政许可,对于其业态认定标准参照《烟草零售业态标准》(国烟法【2005】845号)规定,同时结合实际,采用列举法明确了哪些商事主体的经营业态应当为其他类。
3、第九条:
第五项为修订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工作的通知》限制区域增加了医疗服务机构及幼儿园。
第十一项为新增条款,主要针对商用楼宇内无实际卖场或未形成实际经营门面的场所。
第十二项为新增条款,目的是为了巩固已取缔桥南非法卷烟批发市场工作成果,避免再次形成非法卷烟批发市场。
4、第十条: 本条前款所指的社会弱势群体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持有能证明其特定身份合法证件(证明)的残疾人、军烈属、低保户、退伍军人、大学生创业和孤寡老人等。但适用前款规定的申请人,每户限办一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超出一个的申请,与其他申请人同等对待。本条内容与原《规定》第九条内容规定基本相同,新增了退伍军人、大学生创业和孤寡老人等群体,明确对于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等特殊群体可不受零售点数量和间距限制,放宽对经营场所的办证要求,切实减轻社会弱势群体负担,为他们有机会参与卷烟零售业务提供更多机会。同时明确了适用对象认定标准,有利于实际操作。
5、第十三条:
第一项规定主要是贯彻落实2019年商务部、国家烟草专卖局等13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动品牌连锁便利店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开展简化连锁便利店烟草经营审批手续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烟办综【2020】30号)文件要求,对于规模较大的(连锁门店总数50家以上)品牌连锁便利店实行一店一证。
第二项规定也是考虑到一些有一定经营规模和经营能力的,且适宜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商事主体的需求,将这些优质终端纳入网络,既保证了整个零售行业的高质量发展,减少社会矛盾,又能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项规定为更好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精神,确保积极稳妥清理现存的合法持有的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许可证。
第四项为遵行便民原则,因客观原因经营地址发生变更的不受间距和数量限制。
第五项规定是兜底条款
6、第十二条:需进行距离测量时,申请人和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应当共同确认;本条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要求对“中学”所包含范围进行了修订调整。
7、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为本《办法》附则,明确了解释部门、施行日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