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CR-2021-09004
各区县市、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财政局、民政局,常德经开区财政局、社会事务管理局,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财政局、民政和社会保障局,桃花源旅游管理区财政(分)局、农村工作局:
现将《常德市本级养老服务业扶持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德市财政局 常德市民政局
2021年10月21日
常德市本级养老服务业扶持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常政办发〔2021〕4号),切实保障政府扶持补贴资金落实到位,促进市本级养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业扶持补贴资金是指纳入市、区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民办(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居家和社区(村)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补贴、养老服务连锁运营补贴、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补贴和其他专项补助资金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武陵区、鼎城区、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
第二章 补贴对象、申请条件和补贴标准
第四条 申请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的对象及条件:
第一类:市辖区内,利用自有资金新建或改扩建、未享受政府资助,每张床位投入达到10万元以上,经民政、财政部门依法验收合格,运营达1年以上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
第二类:市辖区内,利用自有资金租赁(租赁期限要求5年以上)、未享受政府资助,每张床位投入达到5万元以上,经民政、财政部门依法验收合格,运营达1年以上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除外);
第三类:市辖区内,利用自有资金设置家庭照护床位,为具有本市户籍且实际居住在本区域范围内,年满60周岁,经评估确定为重度失能的老年人提供上门照护服务,每张床位投入达到1万元以上,经民政、财政部门依法验收合格,运营达1年以上的养老专业服务机构。
申请条件:
(一)申请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民办养老机构。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 450-2018)、《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且布局合理、功能齐全。
(二)提供养老家庭床位照护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应达到《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中服务质量二星级及以上标准,内部设置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机构,或与医疗机构签定合作协议,能够为养老家庭照护床位服务对象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且具有信息管理系统和服务设备,能24小时接收处理照护床位服务对象的求助信息,并在15分钟之内及时回应处理。
第五条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的标准:第一类对象,每张床位每年补贴4000元,连续补贴三年;第二类对象,每张床位每年补贴1500元,连续补贴三年;第三类对象,每张床位补贴4000元,其中:第一年补贴2000元,第二年、第三年各补贴1000元。上述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共同负担,其中:第一类对象,市财政负担每张床位每年2500元;第二类对象,市财政负担每张床位每年1000元;第三类对象,市财政负担每张床位2500元(其中:第一年1500元,每二年500元,第三年500元)。第一、二、三类对象建设补贴其余部分由区财政负担。申报程序见附件1-1、1-2、1-3。
第六条 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补贴包含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居家和社区(村)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补贴和养老服务设施连锁运营补贴。
第七条 申请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的对象及条件:
(一)市辖区内,经民政、财政部门依法验收合格的民办(含“公建民营”)养老机构。
(二)养老护理员全部持有职业资格证,且与入住老人比例达到自理老人1:10、半失能老人1:6、完全失能老人1:3的标准。
(三)符合《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和《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服务对象满意率不低于90%;当年无责任事故及重大服务纠纷,无投诉或经查投诉事项机构无过错;无失信记录,未出现提供虚假信息、冒领运营补贴情形;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行为。
第八条 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的标准:
(一)市辖区内,经民政、财政部门依法验收合格,运营达1年以上的民办养老机构,每入住一名户籍在市辖区范围内的60周岁以上社会老人,市区财政按照自理、半失能、完全失能分别给予养老机构每月200元、400元、600元的运营补贴;每接收安置一名本辖区范围内的城乡特困供养老人,按照自理、半失能、完全失能分别给予养老机构每月200元、600元、1000元护理补贴。
(二)市辖区内,经民政、财政部门依法验收合格,运营达1年以上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每入住一名户籍在市辖区范围内的60周岁以上社会老人,市区财政按照自理、半失能、完全失能分别给予养老机构每月200元、400元、600元的运营补贴;接收安置城乡特困供养老人,按公办福利机构补贴政策执行,不再另外享受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护理补贴。
上述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按1:1的比例负担,申报程序见附件2。
第九条 申请居家和社区(村)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补贴的对象及条件:
(一)市辖区内,经民政、财政部门依法验收合格的街道(乡镇)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村)日间照料机构。
(二)符合养老设施建设规划要求和相关标准。其中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等综合功能,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及以上,床位不低于20张,达到小型养老机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等建设标准;社区(村)日间照料机构是指兼具短托、日托、助餐、助洁、助浴、助护等服务功能的长者照护、日间照护、居家照护和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及以上。
(三)严格执行《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基本要求》(GB/T33168-2016)及相关政策规定,制度健全,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未出现提供虚假信息、冒领运营补贴情形。
第十条 居家和社区(村)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补贴的标准:
(一)对符合条件,经民政、财政部门依法验收合格,运营达1年以上的街道(乡镇)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每年给予2万元的运营补贴。上述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按1:1的比例负担。
(二)对符合条件,经民政、财政部门依法验收合格,运营达1年以上的社区(村)日间照料机构,每年给予1万元的运营补贴。上述补贴资金由区财政按属地原则负责,申报程序见附件3。
第十一条 申请养老服务设施连锁运营补贴的对象及条件:
(一)市辖区范围内实行统一管理规范、统一服务标准且经民政、财政部门依法验收合格的连锁品牌机构。
(二)连锁品牌机构同时运营养老机构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达到3家及以上。
(三)连锁主体必须是依法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的养老服务专业机构;
第一类:养老机构为主体的,具有五年及以上养老服务运营管理经验,自有床位不少于50张,根据《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服务质量经民政部门评定为三星级及以上;
第二类:街道(乡镇)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为主体的,具有两年及以上养老服务运营管理经验,自有床位不少于20张,根据《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服务质量经民政部门评定为二星级及以上;
(四)连锁运营满一年后方可申请补贴,连锁运营期限不得少于三年,连锁点应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具备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功能;
(五)无失信信息记录,无违法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未出现提供虚假信息、冒领运营补贴情形。
提倡连锁品牌机构承接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设施不受登记限制。
第十二条 养老服务设施连锁运营补贴的标准:对连锁运营机构(综合管理中心)每年给予4万元的连锁运营补贴;连锁数量超过3家的,每增加1家,再增加1万元的补贴。上述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按1:1的比例负担,申报程序见附件4。
第十三条 同一机构,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居家和社区(村)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补贴、养老服务设施连锁运营补贴不重复享受。
第十四条 申请基本养老服务补贴的对象及条件:
实际居住在本区域范围内、具有本市户籍且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低保对象中的完全失能、半失能的老年人;
(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的下列老年人:1.市辖区居民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老年人;2.农村居民年人均收入低于9000元的老年人。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服务补贴的标准:
基本养老服务补贴按照每人每月平均不低于300元的标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老年人提供日常生活照料、生活护理照料、精神照料、康复照料、社交帮助等内容的服务。
补贴资金由区财政按属地原则负责,申报程序见附件5。
第十七条 申请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补贴的对象及条件:
(一)市辖区范围内民办(含“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从事养老护理工作一年以上的从业人员。
(二)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
(三)在我市养老机构内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或签订劳务协议、专职从事养老护理服务。
(四)当年无责任事故及重大服务纠纷,无投诉或经查投诉事项无过错;恪守职业道德,经主管部门抽查,服务对象满意率不低于90%。
第十八条 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补贴的标准:根据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等级,按照初级、中级、高级、技师分别给予每月200元、300元、500元、800元的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补贴。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补贴不得折抵养老护理员薪酬待遇。
上述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按1:1的比例负担,申报程序见附件6-1、6-2。
第三章 其他补助
第十九条 对市辖区内经民政部门评定为服务质量四星级、五星级的养老机构,分别给予5万元、8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养老机构在同一评定期限内获评不同星级的,按获评的最高星级予以补助,不得重复享受。上述补助资金由市、区财政按1:1的比例负担。
第二十条 对市辖区内长期从事养老服务的优秀企业、社会组织和长期从事养老服务、有突出贡献的养老护理人才与管理人才以及在养老行业取得重大研发成果的团队与人才等,由市财政按一事一议的方式对其给予一定的补助。上述补助资金由市、区财政按1:1的比例负担。
第四章 资金监管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申报、使用资金的,收回已获取的专项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对专项资金使用及绩效管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抽查。各区财政、民政、审计等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加强资金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合规、有效使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居家和社区(村)养老服务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且在我市依法登记并经民政部门备案的养老机构,以及在我市依法登记专门从事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企业或组织。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县(市)养老服务业扶持补贴办法由各地政府根据省、市文件要求具体制定,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1.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申报审批表(新建、改扩建、租赁)
1-2.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申报审批表(家庭照护床位)
1-3.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申报汇总表(家庭照护床位)
2.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申报审批表
3.居家和社区(村)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补贴申报审批表
4.养老服务设施连锁运营补贴申报审批表
5.基本养老服务补贴申报审批表
6-1.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补贴申报审批表
6-2.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补贴申报汇总表
附件1-1
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申报审批表(新建、改扩建、租赁)
机构许可(备案回执)编号:
机构名称 | (盖章) | |||||||
详细地址 | 联系电话 | |||||||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
登记注册类型 | □民办非企业单位 □事业单位法人 □企业法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业务范围 | ||||||||
建设性质 | □新建 □改扩建 □租赁 | 租赁费用 (万元/年) | 资金投入 | |||||
新增床位数 | 每张床位面积 | |||||||
占地面积 | 建筑面积 | 职工总数 | ||||||
护理员数 | 持证数 | |||||||
本人郑重声明以上信息完全真实。如能获得补贴资金,本人承诺将用于规定用途,绝不挪作他用。如以上信息不属实,本人自愿承担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申请时间 : 年 月 日 | ||||||||
区民政局 意 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
区财政局 意 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
市民政局 意 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
市财政局 意 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
填表说明:
一、第一、二类对象申请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的程序:
(一)机构申请。每年10月31日前实际运营1年以上的民办养老机构向所在地民政局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1.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申报审批表(新建、改扩建、租赁)
2.养老机构备案证明复印件;
3.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工商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土地和房屋的所有权证明(不动产证明)或租赁合同(5年以上)及建设许可证明;
6.采取公建民营模式的要提供公建民营协议或合同复印件;
7.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初审。每年的11月15日前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对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申请进行初审,并报市民政局;对达不到补贴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回复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三)审核。每年的11月30日前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的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进行审核。
(四)拨付。每年的12月31日前市、区两级财政将建设补贴费一次性拨付到位。
附件1-2
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申报审批表(家庭照护床位)
机构许可(备案回执)编号:
申报机构 名称 | (盖章) | |||||
法定代表人 | 评定等级 | 家庭照护 床位数量 | ||||
资金投入 | 联系电话 | |||||
本机构郑重声明以上信息完全真实。如获得补贴资金,将按规定使用,绝不挪作他用。如以上信息不真实,本机构自愿承担法律责任。
机构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区民政局 意 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
区财政局 意 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
市民政局 意 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
市财政局 意 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
附件1-3
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申报汇总表(家庭照护床位)
机构许可(备案回执)编号:
序号 | 照护 对象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身份证号码 | 户籍 所在地 | 联系电话 |
填表说明:
一、第三类对象申请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的程序:
(一)机构申请。每年10月30日前被评定为二级(含)以上的养老机构向所在地民政局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1.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申报审批表(家庭照护床位)、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申报汇总表(家庭照护床位)
2.养老机构备案证明复印件;
3.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工商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证明文件复印件;
6.照护对象身份证复印件
7.家庭照护床位建设费用凭证复印件。
(二)初审。每年的11月15日前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对养老机构家庭照护床位建设补贴申请进行初审,并报市民政局;对达不到补贴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回复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三)审核。每年的11月30日前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的养老机构家庭照护床位建设补贴进行审核。
(四)拨付。每年的12月31日前市、区两级财政将建设补贴一次性拨付到位。
附件2
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申报审批表
机构许可(备案回执)编号:
机构名称 | (盖章) | ||||||||||
详细地址 | 联系电话 | ||||||||||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
登记注册类型 | □民办非企业单位 □事业单位法人 □企业法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业务范围 | |||||||||||
床位数 | 入住老人数 | 户籍不在本行政区域的老人数 | |||||||||
入住老人情况 | 自理老人 | 收费标准 | 自理老人 | ||||||||
半失能老人 | 半失能老人 | ||||||||||
完全失能老人 | 完全失能老人 | ||||||||||
护理员人数 | 持证数 | 初级 | |||||||||
中级 | |||||||||||
高级 | |||||||||||
技师 | |||||||||||
高级技师 | |||||||||||
护理员与 自理老人配比 | 护理员与半 失能老人配比 | 护理员与完全 失能老人配比 | |||||||||
本人郑重声明以上信息完全真实。如能获得补贴资金,本人承诺将用于规定用途,绝不挪作他用。如以上信息不属实,本人自愿承担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申请时间 : 年 月 日 | |||||||||||
区民政局 意 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
区财政局 意 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
市民政局 意 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
市财政局 意 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
填表说明:
一、申请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的程序:
(一)机构申请。每年7月10日、11月10日前由申报机构向审批地民政局申请前半年的运营补贴,申请时需提交下列资料(一式三份):
1. 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申报审批表
2.养老机构备案证明复印件;
3.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工商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对外公开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资料;
6.入住老人统计表;
7.采取公建民营模式的要提供公建民营协议或合同复印件;
8.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初审。每年7月15日和11月15日前区民政局对申请单位进行初审并报送市民政局;对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回复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三)审核。每年7月30日和11月30日前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的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进行审核。
(四)拨付。市、区两级财政每半年拨付一次。
附件3
居家和社区(村)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补贴申报审批表
社区(村)养老服务设施实际运营方填写 | 设施名称 | (盖章) | 地址 | |||||||
类别 | □乡镇(街道)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 □社区日间照料中心 □长者之家 □农村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 | 主要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 ||||||||
建设规模 | 设置床位数 | 建设投资总额 (万元) | ||||||||
功能用房(请在□内搭√) | 1.老年人生活服务用房 (□休息室 □沐浴间 □理发室 □餐厅 □配餐间) | 面积 ____ 平方米 | ||||||||
2.老年人保健康复用房 (□医疗保健室 □康复训练室 □心理疏导室) | 面积 ____平方米 | |||||||||
3.老年人娱乐用房 (□阅览室 □书画室 □网络室 □多功能活动室) | 面积 ____ 平方米 | |||||||||
4.辅助用房 (□办公室 □厨房 □洗衣房 □公共卫生间 □其他用房) | 面积 ____ 平方米 | |||||||||
兴办主体 | □政府(街道)建 □ 社会建 □政府与社会合资合作建 | |||||||||
运营方式 | □公建公营 □ 民建民营 □ 委托运营 | |||||||||
基本运营情况 | ||||||||||
运营单位 | 运营单位法人 代表及联系电话 | |||||||||
协议运营年限 | 开始运营时间 | |||||||||
服务老年人次 | ||||||||||
本人郑重声明以上信息完全真实。如能获得补贴资金,本人承诺将用于规定用途,绝不挪作他用。如以上信息不属实,本人自愿承担法律责任。 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申请时间 : 年 月 日 | ||||||||||
区民政局意 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
区财政局 意 见 | ||||||||||
(盖 章) 年 月 日 | ||||||||||
市民政局 意 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
市财政局 意 见 | ||||||||||
(盖 章) 年 月 日 | ||||||||||
填表说明
一、申请社区(村)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补贴的程序:
(一)申请。每年10月30日前由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机构向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1.社区(村)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补贴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规章管理制度、服务台账、活动开展情况记录、老人满意度测评记录;
4.个人或社会力量运营的,还应提供运营主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5.采取公建民营模式的要提供公建民营协议或合同复印件以及与托养服务对象签订的托养服务协议;
6.产权证明。利用自有房产改建的,提供房产证明复印件;利用租赁房屋形式改建的,同时提供房屋租赁合同(5年以上)和租赁房屋房产证明材料复印件。以合资合作方式建设的,提供合资合作协议复印件;
7.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审批。区民政部门初审,市民政部门复核,市区财政部门会签。
(三)拨付。市区两级民政、财政部门现场抽查验收合格后,市区两级财政每年度拨付一次。
附件4
养老服务设施连锁运营补贴申报审批表
实际运营方填写 | 连锁机构 名称 | 是否属于 公建民营 | □是 □否 | |||||||
详细地址 | 法定代表人 及联系电话 | |||||||||
建设规模 (平方米) | 总床位数(张) | 建设投资总额 (万元) | ||||||||
登记注册 类型 | □民办非企业单位 □事业单位法人 □企业法人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业务范围 | ||||||||||
养老机构运营管理经验年限 | _____年 | 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等级 | ____星级 | 护理员人数 | ||||||
连锁类别和数量 | □养老机构_____家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_____家 | |||||||||
连锁运营名单 | ||||||||||
连锁设施名称 | 连锁运营年限 | |||||||||
…… | …… | |||||||||
本人郑重声明以上信息完全真实。如能获得补贴资金,本人承诺将用于规定用途,绝不挪作他用。如以上信息不属实,本人自愿承担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 ||||||||||
区民政局意 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
区财政局 意 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
市民政局 意 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
市财政局 意 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
填表说明:
一、申请养老服务设施连锁运营补贴的程序:
(一)申请。每年10月30日前由社区向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1. 养老服务设施连锁运营补贴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对外公开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资料;
4.规章管理制度、服务台账、活动开展情况记录、老人满意度测评记录;
5.个人或社会力量运营的,还应提供运营主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6.连锁服务协议,采取公建民营模式的要提供公建民营协议或合同复印件;
7.产权证明。利用自有房产改建的,提供房产证明复印件;利用租赁房屋形式改建的,同时提供房屋租赁合同(5年以上)和租赁房屋房产证明材料复印件。以合资合作方式建设的,提供合资合作协议复印件;
8.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审批。区民政部门初审,市民政部门复核,市区财政部门会签。
(三)拨付。市区两级民政、财政部门现场抽查验收合格后,市区两级财政每年度拨付一次。
附件5
基本养老服务补贴申报审批表
申请人姓名 | 性别 | 年龄 | |||||||
身份证号 | 家庭 人口数 | 联系电话 | |||||||
居住状况 | □与子女生活 □与配偶生活 □与亲戚朋友生活 □独自生活 | ||||||||
户籍地址 | 区 街道(乡镇) 社区(村) | ||||||||
家庭地址 | |||||||||
委托代理人 姓名 | 与其关系及 联系电话 | 身份证 号码 | |||||||
对象类型(在□内打√) | |||||||||
□低保对象中的完全失能、半失能的老年人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人 | |||||||||
申请购买服务的类型(在□内打√) | |||||||||
□日常生活照料 □生活护理照料 □ 精神照料 □康复照料 □社交帮助 | |||||||||
本人申请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并承诺: 1.申请人出现死亡、家庭或个人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等需停发补贴情形的,申请人本人或委托代理人,或其监护人有义务主动向户籍所在村(居)委会告知变更情况。 2.本人在申请和已获得基本养老服务补贴期间,有义务向市民政局和本人户籍所在区县市民政局,提供查询、核对需要核实的个人状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3.所报材料如有不实,同意有关部门追回已发补贴,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签名: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 |||||||||
街道(乡镇)初审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 |||||||||
区民政局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 |||||||||
区财政局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 |||||||||
填表说明:
一、申请基本养老服务补贴的程序:
(一)申请。由老年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对照相关条件,向街道(乡镇)提出书面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同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相关证明材料(低保证、残疾证、特扶证、医学诊断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二)初审。街道(乡镇)在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身份特征、经济状况、居住状况、养老服务意愿等基本信息进行核查,作出初审意见。对达不到补贴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回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评估。街道(乡镇)初审后3个工作日内报区民政局复查,市(区)民政局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老年人进行评估认定,评估机构接到区民政局的评估委托后,及时与申请人约定评估时间、地点等事宜,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
(四)公示:区民政局将评估结果反馈给街道(乡镇),在社区(村)公示栏公示3天,公示结束后,社区(村)将公示结果报街道(乡镇)。
(五)审核:街道(乡镇)将评估公示结果汇总上报区民政局和区财政局审核,再由区民政局报市民政局备案。
(六)拨付。区财政每季度拨付一次。
二、基本养老服务补贴通过当地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兑现。
附件6-1
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补贴申报审批表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机构名称 | (盖 章) | |||||||
详细地址 | 联系电话 | |||||||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
护理员 人数 | 持证数 | 初级 | ||||||
中级 | ||||||||
高级 | ||||||||
技师 | ||||||||
高级技师 | ||||||||
护理员 年龄结构 | 30岁及以下人数 | 护理员学历 | 小学 | |||||
30-40岁人数 | 初中 | |||||||
40-50岁人数 | 高中 | |||||||
50-60岁人数 | 专科 | |||||||
60岁以下人数 | 本科及以上 | |||||||
区民政局 意 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
区财政局 意 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
市民政局 意 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
市财政局 意 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
附件6-2
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补贴申报汇总表
单位(盖章)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出生 年月 | 身份证号码 | 户籍 所在地 | 学历 | 与现工作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时间 | 连续从事护理岗位时间(年数) | 开始从事护理岗位日期(年月) | 现养老护理职业技能等级 | 取得现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时间 |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号 |
… |
填表说明:
申请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补贴的程序:
(一)机构申请。每年7月10日、11月10日前由养老机构(或设施)统一向所在地民政局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1.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补贴申报审批表、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补贴申报汇总表;
2.养老护理员身份证复印件;
3.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初审。每年7月15日和11月15日前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对养老机构申报的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补贴进行初审,并报市民政局;对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回复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三)审核。每年7月30日和11月30日前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的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补贴进行审核。
(四)拨付。市、区两级财政每半年拨付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