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财政局、常德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常德市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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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CR-2020-09001

各区县市财政局、教育局,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财政局、教育局:

现将修订后的《常德市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德市财政局   常德市教育局

           2020年7月27日


常德市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促进办好学前教育,实现幼有所育,切实加强和规范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号)、《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制度的通知》(湘财教【2019】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展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重点用于市本级、市辖区公办幼儿园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奖补。

第三条 发展资金使用管理遵循“总量控制、突出重点、奖补结合、公平公正、规范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教育局负责制定市级示范性幼儿园认定标准,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奖补项目申报和审核,同时应加强对发展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教育局编制年度资金计划和审核拨付资金,适时组织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评价结果与以后年度资金安排挂钩。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奖补标准及支持形式

第五条发展资金支持范围

(一)生均公用经费补助;

(二)基本建设补助;

(三)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

(四)市级示范性幼儿园奖励;

(五)市委、市政府等明确的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其他支出。

前三项支持范围仅限于市本级和市辖区。

第六条发展资金奖补标准

(一)生均公用经费补助

1.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市本级所属幼儿园执行标准为每生每年600元,市辖区所属公办幼儿园执行标准为每生每年500元(即省定基准定额500元)。

2.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执行标准为每生每年800元(即省定基准定额500元+市级提标300元)。

3.生均公用经费,市本级所属幼儿园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市辖区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省定基准定额部分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补助30%(不含西湖管理区、桃花源管理区);市级提标部分武陵区、常德经开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常德高新区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补助50%,鼎城区(江南城区)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补助30%。

(二)基本建设补助

1.新建公办幼儿园补助。市本级新建公办幼儿园所需建设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市辖区新建公办幼儿园以区为主建设,其中:武陵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市财政按1:1配套补助(含地上建筑物建设成本和征拆成本);常德经开区、常德高新区新建公办幼儿园地上建筑物建设成本市财政按1:1配套补助(仅含地上建筑物建设成本,不含征拆成本);鼎城区(江南城区)新建公办幼儿园市财政参照义务教育学校奖补政策,对地上建筑物建设成本按20%奖补(仅含地上建筑物建设成本,不含征拆成本)。

2.市辖区新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3万元/班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每班人数不得少于教育主管部门规定人数的80%)。

(三)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对市本级及市辖区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按上级有关政策落实。

(四)市级示范幼儿园奖励。对获得“市级示范幼儿园”称号的,首次获评的当年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不重复奖励。

(五)上级和市委、市政府等明确的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其他项目按照相关政策落实。

第七条 支持形式。发展资金拨付到区县市财政局,区县市财政局收到市级奖补资金后,将本级应负担的补助资金一并拨付到相关幼儿园。

第三章 资金申报、审核及拨付程序

第八条 资金申报

(一)市辖区奖补项目由市辖区教育局会同区财政局,向市教育局提交申请,并按要求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各公办幼儿园文件;

2.教育主管部门认定的普惠性幼儿园文件;

3.在教育主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在园幼儿园人数;

4.奖补资金申请报告;

5.其他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二)市直属公办幼儿园向市教育局提交申请,并按要求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奖补资金申请报告;

2.在教育主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在园幼儿园人数;

3.其他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九条审核及资金拨付

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区教育局、区财政局负责对本区幼儿园奖补项目的真实性进行初审、汇总并签字盖章后上报市教育局。市教育局负责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和汇总,提出资金拨付计划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对市教育局报送的奖补项目进行复核,按程序审批后拨付资金。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市级示范性幼儿园由市教育局会同市财政局验收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由市辖区教育主管部门认定。

第十一条 市级示范性幼儿园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名额不超过20名。

第十二条 发展资金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变更和调整。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发生项目撤销、变更,需要调整的,需上报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经审核按程序报批后方可调整,未按程序报批的,由市财政收回其变更和调整的资金。

第十三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奖补项目依法依规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骗取发展资金。如发生上述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生均公用经费、基本建设补助政策执行期间,如有特殊事项或遇中央、省、市体制等政策的调整,则相应调整。

第十六条 市辖区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区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具体奖补办法。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但未按本办法执行标准足额实施的,市里将扣减市级补助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原《常德市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常财发【2011】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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