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常德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市场秩序,压实防雷检测单位主体责任,强化对在常开展防雷检测业务机构的监督管理,防范防雷安全风险,保障建设工程雷电防护安全。
二、相关依据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1号)、《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44号)等相关规定。
三、适用范围
常德市行政区域内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业务的从业单位,包含省内从业单位、外省从业单位及其分支机构。
四、具体内容
一是明确监督核查资料。气象主管机构监督检查可核查从业资质、技术人员、仪器设备、信用承诺等材料并建立监管档案,配套从业人员信息表、诚信从业承诺书模板。
二是规范执业行为。检测单位须在资质范围内开展业务,严禁无资质、超资质承揽业务及转包、违法分包;现场作业人员为本单位在岗人员,禁止挂靠、跨单位兼职,以劳动合同、社保缴纳凭证作为核查依据。
三是落实信息报送义务。外省检测单位或其分支机构来常从业应按规定向湖南省气象局报告;发现被检单位拒不整改防雷隐患要及时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检测报告真实可靠并上传防雷安全信息化监管平台;按要求向资质认定机构报送年度报告。
四是明确监管处置。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依法依规处置;未按期上传检测报告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记入信用档案。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