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市场秩序,依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41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44号令)等规定,本市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一、监管对象
所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业务的从业单位(含省内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外省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及其设立的分公司),应当依法接受本市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可核查资料范围
本市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开展现场监督检查、案件核查时,可依法要求检测单位提供下列资料,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一)从业资格资料
1.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常德区域从业人员信息表(见附件1)。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书复印件。
(二)技术人员资料
1.技术人员身份证、职称证书、能力水平证书复印件。
2.劳动合同。
3.社保缴纳凭证。
(三)仪器设备资料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投入使用的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包含设备名称、型号、编号,以及检定或者校准证书,符合《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要求。
(四)信用承诺资料
诚信从业承诺书(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附授权委托书,加盖单位公章,见附件2),包括:不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不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资质证书;不转包或违法分包检测项目;不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不超出资质等级承接检测业务;检测数据和报告真实可靠;及时上传检测报告等内容。
(五)资料提交格式和方式
1.格式要求
提交资料复印件均应加盖单位公章,纸质、PDF 电子档各一份,原件由提交单位留存备查。气象主管机构对提交资料存档建立监管档案。
2.咨询渠道
咨询地址:常德市气象局(常德市朗州路777号)
联系电话:0736-7706095
三、从业管理相关要求
(一)规范检测执业行为
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禁止无资质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禁止转包或者违法分包。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现场检测人员应属于本单位在岗从业人员,且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兼职从业。不得使用挂靠、临时流动人员开展检测业务。监管检查时以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记录作为核查依据。
(二)做好检测信息报送
1.检测活动信息报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来常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应当及时向湖南省气象局报告,并报送检测项目清单,接受监管。
2.检测隐患情况报告。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被检测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当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依法作出处理。
3.防雷安全信息化监管平台使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气象主管机构要求使用防雷安全信息化监管平台;出具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必须真实可靠,并上传至防雷安全信息化监管平台。
4.年度报告。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当依法向资质认定机构报送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执行技术标准和规范情况、分支机构设立和经营情况、检测项目表以及统计数据等内容。
(三)做好工作协同
各检测单位要主动接受本市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监督检查,配合联合检查、隐患核查、案件调查等工作。
四、监管处置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在本市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业务,存在下列情形的,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分别处置:
(一)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检测单位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依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未按要求及时上传检测报告的,责令限期整改补传;逾期不改的,纳入信用档案。
五、附 则
(一)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执行。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本通知由常德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三)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常德区域从业人员信息表.doc
常德市气象局
2026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