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市名正法律服务所:
我局于2026年10月8日收到你所提交的变更基层法律服务所住所的申请及相关材料。经审核,你所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根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津市市凤凰路371号一栋二单元501室。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司法厅或者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变更执业地址信息
常德市司法局
2026年10月10日
附件:变更执业地址信息
执业机构名称 | 津市市名正法律服务所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33430000MD30839969 |
变更前执业地址 | 津市市护市路777号 |
变更后执业地址 | 津市市凤凰路371号一栋二单元501室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