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2026-08-31 09:01 来源:常德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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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按照《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经依法审核确认,下列行政机关和组织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现予以公布。

一、法定行政机关(37个)

1.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行使地方金融监管职责)

2.常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常德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3.常德市教育局

4.常德市科学技术局

5.常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6.常德市公安局

7.常德市民政局

8.常德市司法局

9.常德市财政局

10.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1.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2.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13.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4.常德市交通运输局

15.常德市水利局

16.常德市农业农村局

17.常德市商务局

18.常德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19.常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常德市审计局

21.常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2.常德市应急管理局

23.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24.常德市统计局

25.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6.常德市数据局(常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7.常德市林业局

28.常德市医疗保障局

29.常德市档案局

30.常德市国家保密局

31.常德市国家密码管理局

32.常德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33.常德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34.常德市新闻出版局(常德市版权局)

35.常德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36.常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37.常德市消防救援局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11个)

1.常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常德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2.常德市地震局

3.常德市残疾人联合会

4.常德市散装水泥和墙体材料革新管理办公室

5.常德市植保植检站

6.常德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常德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常德市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管理站)

7.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8.常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9.常德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

10.常德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11.常德市价格认证中心

三、有关说明及要求

(一)以上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部门“三定”职责,严格履行行政执法职能,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与受委托的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将载明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的委托书向社会公布,并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受委托的组织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开展行政执法活动。

(三)凡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涉及部门应当及时报市司法局重新审核确认。

常德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办公室

202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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