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公平,男,汉族,1967年9月23日出生,常德市九澧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号430805006023。
2026年3月10日,常德市司法局向常德市司法鉴定协会移送《转办函》,要求对常德市九澧司法鉴定所鉴定人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同日,本会对朱公平会员正式立案调查。
经调查查明:2025年2月27日被鉴定人本人委托常德市九澧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程度等事项进行鉴定,同时向该所提交安乡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资料1份,影像学胶片30张。该所受理后,指派刘清海、朱公平为第一、第二鉴定人实施鉴定。在鉴定过程中,第二鉴定人朱公平在被鉴定人损伤基础不符合《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5.10.6条6)项规定的情况下,适用该标准进行鉴定,系鉴定标准适用错误。
另查明:鉴定人实施本次鉴定无弄虚作假的主观故意,标准适用错误系鉴定人对标准理解有误导致;该司法鉴定意见书在保险赔偿过程中并未被采信,未造成实质性损失;鉴定人也无收受礼金、接受吃请等违反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线索。
上述事实有常德市司法局调查笔录、常德市九澧司法鉴定所关于刘后武一案有关情况的陈述说明、常德市司法局投诉处理决定书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会认为: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结合本案查明事实,第二鉴定人朱公平在刘后武伤残等级鉴定一案中错误适用鉴定标准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二项及《司法鉴定职业道德基本规范》中“严谨规范,讲求效率”的基本要求。鉴于标准适用错误系鉴定人对标准理解有误所致,非故意弄虚作假,且该鉴定意见未被采信,未造成损害后果。依据《常德市司法鉴定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第十条第二十三项、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会决定:
给予鉴定人朱公平训诫惩戒。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湖南省司法鉴定协会申请复查,复查期间不停止本决定执行。
常德市司法鉴定协会
2026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