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草背景及理由
《常德市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细则》(常发改价费〔2024〕1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以来,有效规范了全市普通商品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秩序,对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推动物业服务行业规范化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主动适配当前房地产市场发展新形势,妥善化解空置住宅、已购车位物业服务收费领域民生纠纷,进一步优化收费标准、减轻群众负担、促进行业良性有序发展,结合我市物业服务管理实际,对全市普通商品住宅空置期间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已购车位物业服务收费有关事项进行了补充规定。
政策依据
主要包括:湖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湖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3〕125号),湖南省发展改革委、湖南省住建厅、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2〕271号),关于印发《常德市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常发改价费〔2024〕16号)。
主要内容
(一)全市普通商品住宅空置期间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阶梯式优惠政策,在符合《实施细则》空置房屋认定标准的前提下,收费标准按房屋空置连续周期执行:从房屋交付日期的次月起连续空置至第24个月,按照备案标准的70%缴纳物业服务费用;从第25个月空置期起连续至房屋空置结束,按照备案标准的90%缴纳物业服务费用。各物业服务企业须在不超过上述标准范围内,根据物业服务经营状况自主制定具体价格,并保持价格水平的相对稳定。
(二)统一规范全市前期物业普通商品住宅已购车位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取消原按物业服务等级分级收费模式,执行全市统一普惠收费标准:普通车位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30元/车・月;子母车位在普通车位收费标准基础上加收10元/车・月,即40元/车・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