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常德市市级中小学名校长(书记)工作室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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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管理区)教育局,市直各教育单位:

现将《常德市市级中小学名校长(书记)工作室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德市教育局

2026年6月4日

常德市市级中小学名校长(书记)工作室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设教育强国、教师队伍建设的系列重要论述与指示批示精神,加强我市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管理,进一步发挥市级中小学名校长(书记)的引领、示范和辐射作用,适应新时期中小学校长(书记)培养培训工作要求,促进全市中小学教师专业化发展和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提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新时代基础教育强师计划〉的通知》(教师〔2022〕6号)、《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新时代基础教育名师名校长培养计划(2026—2028)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教发〔2026〕2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学名校长(书记)工作室是在名校长(书记)的主导下,以凝练现代教育思想、提升教学品质、锻造办学风格与品牌为主旨,以优秀中青年骨干校长(书记)为成员,以师带徒为主要培养形式,共同开展学科研究、教改探索和学校管理实践与研究的发展共同体。中小学名校长(书记)工作室主持人是指学习和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扎根一线学校管理实践,专业知识与学术水平高,在教育教学管理改革、教育科研等工作中起领头和示范作用的中小学校长(书记)。

第三条 中小学名校长(书记)工作室依托主持人所在单位设立,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校可以参照市级方案,制定具体实施细则,采取有力措施,加强中小学名校长(书记)工作室的培养和管理。

第四条 此管理办法中的“中小学”涵盖范围包括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

第二章 组建与选拔

第五条 每批组建中小学名校长(书记)工作室10—20个,以3年为一任期。

第六条 中小学名校长(书记)工作室由以下人员组成:工作室主持人1人、工作室助手1人、工作室成员5-6人。其中,工作室成员为任期内培养的5-6名骨干校(园)长,且至少有1人为农村(薄弱)学校校(园)长。

第七条 中小学名校长(书记)工作室主持人产生办法及程序。

(一)申报名额。

名校长(书记)工作室主持人在全市范围内遴选,由市教育局根据各地中小学专任教师数和中小学校长(书记)队伍建设情况统筹安排申报名额。

(二)申报与产生程序。

1.本人申请。符合条件的校长(书记)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向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2.初审推荐。县(市、区)学校申请对象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资质审核,并组织专家进行初评,经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市教育局。市直学校申请对象由市教育局进行资质审核,并组织专家进行初评和公示。

3.终评确认。市教育局组织专家评审,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为市级中小学名校长(书记)工作室主持人,并统一授予证书和牌匾。

第八条 中小学名校长(书记)工作室助手原则上由主持人所在单位选派。确有非主持人所在单位的人员,愿意且能够承担工作室助手的职责,完成工作室主持人交办的任务且不影响自身的学习(工作)任务的可以考虑安排。

第九条 中小学名校长(书记)工作室成员由已确定设立的名校长(书记)工作室组织遴选,主持人与符合条件的成员申请人按照自愿原则进行双向选择,最终名单分别报市教育局、所在县(市、区)教育局备案。 

第十条 中小学名校长(书记)工作室主持人遴选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热爱教育事业,模范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大力弘扬践行教育家精神,具有先进教育教学思想和办学理念,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理论修养,在教育教学改革与学校管理中积极探索、勇于创新。近5年年度考核合格,且至少有1年被评为优秀等次。

(二)现任正职校长(书记),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教育教学、学校管理工作10年以上,担任校(园)级领导班子5年以上,在市内有较高影响力,副高级及以上职称。身体健康,距离法定退休年龄至少5年。

(三)具有较高的教育教学管理理论水平。近五年内持续开展教育教学、教育管理研究取得较好业绩成果,并达到下列条件:主持并完成市级以上教育科研项目1项或作为主要成员完成省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排名前三);在省级以上公开刊物发表论文2篇(第一作者)或者出版学术著作1部(排名前三)以上。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具备教师专业发展和校本研修方面的规划能力,示范引领、培训指导经验丰富,具有较强的团结协作能力和奉献精神。任职所在学校获得同级教育教学质量成果奖者优先考虑。

第十一条 中小学名校长(书记)工作室成员遴选条件与要求。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热爱教育事业,模范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大力弘扬践行教育家精神,思想政治素质较好,师德高尚,具有先进办学思想和办学理念。近5年年度考核合格,且至少有1年被评为优秀等次。

(二)在职在岗的中青年校(园)长(书记),工作热情高,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岁。

(三)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管理研究和实践能力。近五年内持续开展教育教学、教育管理研究,并达到下列条件:参与过市级以上课题(排名前三)或在省级刊物上发表过文章,获得市级以上与教育教学管理相关的奖项或表彰,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

(四)能够熟练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承担工作室的相应职责和任务,具备较好的培训和指导能力。

第三章 职责与待遇

第十二条 中小学名校长(书记)工作室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践行师德表率。

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

(二)进行示范引领。

1.工作室主持人为责任人,与成员共同制定培养方案,指导学员制定职业发展规划,规定双方职责及义务等。

2.工作室主持人帮助成员剖析学校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传授学校管理经验,指导开展课题研究,通过下校诊断、讲学、论坛、网络交流等方式,促进成员成长。

3.工作室主持人制定本校3年教师专业发展规划和校本研修方案以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工作室成员在主持人的指导下,制定本校3年教师专业发展规划和校本研修方案以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4.成员每学期撰写1篇教育管理反思或案例分析,每年汇报学校管理改革情况不少于1次。

5.工作室主持人及成员所在学校的教育管理和教学质量在任期内有明显提升,辐射带动作用进一步显现。

(三)承担培训指导。

1.工作室每年通过跟岗实践、交流研讨、读书分享会、课题指导、学校管理诊断等方式组织成员集中研修不少于8天,可根据工作实际多次进行(不少于2次)。

2.工作室主持人每年面向成员开设培训课、研究课或专题报告等不少于5次,对每位成员开展下校诊断指导不少于1次。

(四)开展教育帮扶。

1.工作室每任期至少与2名乡村校长(书记)结成互助帮扶对子。

2.工作室每年至少组织成员开展1次帮扶支教活动或帮扶学校问题诊断活动。

3.帮扶成果评估内容包括:被帮扶学校年度考核优秀率提升幅度、教学质量监测排名进步情况、教师发展规划实施成效、学校管理问题整改优化情况等。

(五)开展课题研究。

1.结合教育改革与发展重点任务和实际,围绕立德树人、教育教学改革、学校管理创新和教师专业发展等重难点问题开展研究。

2.工作室任期内指导学员开展教育管理研究,围绕凝练办学思想和办学特色,承担和完成1项市级以上规划专项课题、2项县(区)级以上课题,形成研究成果不少于3项(含在正式刊物发表的论文、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和公开出版著作等)。

(六)为教育发展建言献策。

工作室要关注基础教育改革发展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重视开展基础教育调查研究,发现和提炼本校或所属区域教育改革的先进经验和做法,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提供科学建议或方案。 

第十三条 中小学名校长(书记)工作室享受以下待遇:

(一)名校长(书记)工作室所在学校要为工作室配备相对独立的办公室,并配备基本的办公条件。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协调、落实有关政策,将名校长(书记)工作室作为本地优秀人才培养、教育教学研究和教学成果推广示范的主要基地,纳入人才培养计划,组织安排相关任务和活动。

(二)承担培养任务的名校长(书记)工作室主持人、工作室助手和成员,按要求开展的年度培训研修任务纳入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工作室主持人每年计学分50分,工作室助手计学分40分,学员计学分30分。

(三)名校长(书记)工作室开展集中研修,其研修通知可由工作室印发,工作室主持人所在学校(单位)代章,工作室成员参加工作室活动的证明可由工作室主持人所在学校(单位)代章。

(四)市教育局对年度述职合格的名校长(书记)工作室给予适当经费支持。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四条 市教育局负责中小学名校长(书记)工作室的统筹管理、业务指导、考核评估等工作,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过程管理,工作室所在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五条 搭建市级中小学名校长(书记)工作室发展平台。名校长(书记)工作室任期内由市教育局统筹设立高端研修和教育帮扶项目,组织开展名校长(书记)论坛,支持培养对象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工作室的管理和指导,积极支持工作室开展活动,结合本地教师校长队伍实际搭建平台,将工作室作为本地骨干校长队伍建设和办学成果推广示范的重要基地。每年组织本区域内工作室单独或联合开展学科(领域)教学开放展示活动或学术论坛。鼓励单位支持名校长(书记)工作室主持人及成员履行工作职责,支持其建设工作室和参加培养研修。

第十六条 建立市级中小学名校长(书记)工作室联系制度。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与名校长(书记)工作室保持经常联系,定期召开座谈会,听取名校长(书记)主持人对教育教学改革、教育管理、名师工作室、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研究、认真解决有关问题,适时组织经验交流等活动。

第十七条 中小学名校长(书记)工作室主持人应当主动协调好工作室与所在市(县、区)教育局和单位的工作关系,市(县、区)教育局和单位要为主持人和成员按规定计算学分。

第十八条 成员应按时参与工作室活动,培训研修期间没有特殊原因、未经主持人同意,不得随意请假或无故缺席。年内累计请假超过7天的,将予以退出处理并通报。对于年度述职不合格的,工作室主持人应将其调整出工作室。

第十九条 中小学名校长(书记)工作室的考核与评价。工作室考核与主持人考核进行捆绑评价,由市教育局负责,分年度述职和届度考核。成员结业考核在市教育局指导下由主持人负责,培养期满且届度考核合格后予以结业,发放结业证书。工作室考核实施要求如下:

(一)工作室年度述职。市教育局负责工作室年度述职,具体流程为:工作室主持人提交年度述职报告,连同相关证明材料经县(市、区)教育局初核后报市教育局审核。年度述职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2个等级。

(二)工作室届度考核。工作室3年建设期满时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评估考核。届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3个等级,其中优秀等级的比例不超过30%。

(三)工作室届度考核内容。工作室建设情况,包括线上和线下的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制度等方面;凝练教育教学思想、办学理念及特色、班主任工作理念等情况;工作室研修活动计划和完成情况,指导研修的成效;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和成员成长情况;发挥示范和辐射作用的情况等。届度考核细则另行制定。考核方式有:提交自评报告和相关佐证材料;查看原始材料;听取工作室汇报;听取学员评价;现场考察工作室等。

(四)工作室成员考核。工作室负责成员年度述职,年度述职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2个等级。3年培养周期结束时,工作室根据本管理办法和工作室培养要求,开展成员结业考核。成员结业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3个等级,其中考核为优秀等级的成员比例不超过本工作室成员人数的30%,考核结果经工作室审核后报送市教育局。结业证书、优秀学员证书发放和学时录入等工作由各工作室协同市教育局共同完成。

第二十条 学习周期内,名校长(书记)工作室成员原则上不允许替换。确因特殊原因,工作室成员需要替换的,主持人须及时将替换信息及具体原因报送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在任期内,名校长(书记)工作室主持人调任到非教学教研单位或因故不能继续承担工作室任务的,其主持人资格自动终止,由市教育局发文确认。主持人资格终止后,工作室解散,成员经征求其意见后由市教育局统筹分配至其他工作室。主持人单位变更情况由调出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及时报送至市教育局备案,在不同层次学校间调动,其称号须经市教育局重新确认。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名校长(书记)工作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即终止培养,退出工作室建设,收回牌匾,并取消其称号及相应待遇:

1.工作室不履行职责,年度或届度考核不合格的;

2.主持人在评选或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3.主持人发生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4.存在其他经市教育局认定应予取消资格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主持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本市教育系统或调离教育系统管理岗位的,工作室自该变动发生之日起自动终止,市教育局收回工作室牌匾,主持人所享有的名校长(书记)相关待遇同时终止。

第二十四条 拟作出取消称号及待遇处理前,市教育局应向主持人及所在单位出具书面告知,说明拟处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主持人对拟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教育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附相关佐证材料。市教育局在收到复核申请后,应组织专人核实与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最终复核决定。逾期未提出复核申请的,视为无异议,由市教育局正式发文确认处理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教育局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县级中小学名校长(书记)工作室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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