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常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变更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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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缴存人员:

《常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变更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6年4月22日

常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变更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城乡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 51267-2017)的公告》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变更是指已向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可依规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变更个人贷款合同的贷款期限。

第二章 变更条件

第三条 贷款期限变更须原贷款合同全体当事人协商同意,并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签订《贷款期限变更协议》。

第四条 完成预告登记后未完成抵押登记的房屋,不予受理贷款期限变更申请。

第五条 申请贷款期限变更时,该笔贷款当前处于逾期状态的,不予受理贷款期限变更申请。

第六条 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在冻结的,不予受理贷款期限变更申请。

第三章 利率、期限、担保

第七条 申请贷款期限变更后,按变更后的贷款期限重新确定公积金贷款利率。

第八条 申请贷款期限变更的,结清日期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且不得超过抵押房屋的土地使用年限。

第九条 申请贷款期限变更的,已还贷款年限与变更后的贷款年限合并不得超过30年。

第十条 申请贷款期限延长变更的,须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期限同步延长。

第四章 申请资料

第十一条 申请缩短贷款期限变更的,借款人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提供家庭收入资料,原贷款合同全体当事人身份证。

第十二条 申请延长贷款期限变更的,借款人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提供该笔贷款抵押房屋的不动产权证,家庭收入资料,原贷款合同全体当事人身份证。

第十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常德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常房金管〔2025〕3号)、《常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细则》(常房金管〔2025〕4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遇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出台相关规定,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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