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常政复终字〔2026〕15号
申请人:敖*鹏,男,1985年1月1日出生
住址:澧县码头铺镇***村2组
被申请人:常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不服常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307001921456220),于2026年1月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6年2月24日自愿向本复议机关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6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