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某鹏不服常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处罚决定书》案(常政复终字【2026】15号)

2026-02-25 13:35 来源:常德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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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常政复终字〔2026〕15号

申请人:敖*鹏,男,1985年1月1日出生

住址:澧县码头铺镇***村2组

被申请人:常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不服常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307001921456220),于2026年1月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6年2月24日自愿向本复议机关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6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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