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政复决字〔2026〕35号
常德市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申请人:熊**。
申请人:熊**。
申请人:熊**
申请人,熊**
申请人,熊**。
被申请人:石门县人民政府
五位申请人认为石门县人民政府未履行法定职责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后,向被申请人发送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并书面听取了申请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五位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处理其2025年10月13日提交的履责申请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立即依法对常德市石门县**社区(以下简称“**社区”)在2009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及2010年石政林政字(2010)第2604190**号《林权证》(以下简称“**号林权证”)办理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立案调查;责令被申请人依法核查石政林字(2010)第2604190**号《林权证》及相关林权登记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纠正违法登记行为,撤销错误登记内容;责令被申请人依法调查被申请人未将林权证书依法及时发放到位的问题,督促其向合法权利人交付权属证书;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将上述处理结果书面送达至申请人。
五位申请人称:申请人依法提交行政履职申请,被申请人已实际签收;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被申请人的不作为行为严重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依法履职申请书》已按程序收悉登记。因核查工作量大导致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申请事项不符合法定履职条件,申请人诉求无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五位申请人均为湖南省石门县永兴街道**社区居民。五位申请人2025年10月13日通过邮政EMS向被申请人石门县人民政府提交一份《行政履职申请书》,该申请书中申请事项为:1.请求依法对常德市石门县永兴街道**社区在2009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及**号《林权证》办理过程中存在欺上瞒下、不规范办理林权登记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请求依法核查**号林权证及相关林权登记材料(含《湖南省石门县林地承包合同》等)的合法性、真实性、纠正违法登记行为,撤销错误登记内容。3.请求依法调查被申请人未将林权证书依法及时发放到位的问题,督促其向合法权利人交付权属证书,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2025年10月13日石门县人民政府签收申请人寄送的邮件。2025年12月26日石门县人民政府向申请人送达了《履职申请答复书》。
另查明:2022年3月6日熊某等五人向石门县人民政府邮寄《林权争议处理申请书》,申请“依法确认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永兴街道**社区***(原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易家渡镇**村九组***)55.1亩(证载面积30亩)的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杉树)的所有权为申请人所有。”2023年1月4日石门县人民政府对熊某等五人作出《驳回林权争议处理申请决定书》,决定驳回申请人熊某等五人的林权争议处理申请,认为该宗林地无权属争议。常德市人民政府2023年5月4日作出常政复决字(2023)1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石门县人民政府作出的《驳回林权争议处理申请决定书》。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湘07行初32号《行政判决书》载明:……根据**号《林权证》等证据材料,将案涉林地使用权、林地上林木所有权的权利人为**社区居委会,具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认可。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湘行终988《行政判决书》载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湘07行初32号《行政判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湘检行监〔2025〕22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载明:……熊**等5人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湘行终988《行政判决书》,向本院申请监督。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该案不符合监督条件。
本机关认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案中,**号《林权证》证载权益已有法院生效判决予以确认。石门县的《林权证》登记职能由石门县自然资源局承担。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对**号《林权证》办证行为进行监督、纠正的法定职责构成不作为,要求被申请人对**号《林权证》办理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纠正违法登记行为,交付相关权属证书,实质是要求被申请人对所属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属于内部层级监督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人民政府
2026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