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政复决字〔2026〕22号
常德市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申请人:***业主委员会
被申请人: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5年12月16日作出的《关于****公建组成和权属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于2025年12月2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后,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复议期间,申请人向复议机构提交书面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作。
申请人称:申请人的《申请报告》请求明示“小区配套用房建筑面积8396㎡,是专有还是共有?由哪些建筑物组成的?”被申请人只明示了小区物管用房1-9,2-1号楼311室,房屋建筑面积237.28㎡。而小区其他配套用房建筑面积8185.73㎡没有明示。小区配套用房建筑面积不是商业建筑面积,也不是住宅建筑面积,在《综合技术经济指标一览表》中已明确。被申请人应当明示小区配套用房建筑面积8396㎡的规划许可,以确认其权属。现小区内的配套用房全部登记在开发商的名下已经16年了,开发商占有或出租,其行为违反《房屋登记办法》第31条的规定, 严重侵犯了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以(2019)湘行终**号行政判决作为行政行为的依据与法相悖。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已经依法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答复。被申请人不具有确认公共建筑权属的职责,权属争议应当通过民事途径予以解决。
经审理查明:2025年10月2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递交《申请明示****小区公建面积15196㎡建筑物的组成和权属(专有、共有)的报告》。报告主要内容为:被申请人2024年1月18日提供的常德市武陵区****小区(****规划总平面图)里的《综合技术经济指标一览表》显示,****小区公建面积15196㎡,其中商业建筑面积6080㎡,小区配套用房建筑面积8396㎡。2023年11日,被申请人已更正登记****小区1-9#、2-1#楼311室物业管理用房为全体业主共有,其建筑面积为237㎡,至今****小区内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配套用房建筑面积依法登记的只有237㎡。****小区业主委员会不清楚小区内的公建面积15196㎡的所有权是否归小区全体业主共有。商业建筑面积6800㎡是专有还是共有?是由哪些建筑物组成的?小区配套用房建筑面积8396㎡是专有还是共有?是由哪些建筑物组成的?2025年12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回复》。《回复》主要内容为:根据相关规定,小区公建组成应以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许可、不动产登记证明为准。经查阅该小区办理的规划许可及小区不动产登记档案,****小区公建主要包括小区配套用房、商业、幼儿园。其中,****小区配套用房主要为物管用房,该小区物管用房(已办理不动产登记部分)位于小区1-9、2-1号楼311室,房屋面积为237.28㎡;同时另有1-9、1-10、2-5号楼架空车库及3-1、1-2号楼底层部分经原市房地产管理局物业服务管理科认可作为物管用房(未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房屋面积273.37㎡。因此,该小区经物业主管部门认可的物管用房建筑面积为510.65㎡,具体情况以物业主管部门意见为准。****小区商业建筑位于0-1#、1-1#、1-2#、1-3#、1-6#(含裙楼)、1-9#、2-1#(含裙楼)、2-4#、2-6#、3-1#、3-2#、3-3#、3-6#(含裙楼)、3-13#、3-14#、3-15#楼。 ****小区幼儿园位于2-3#楼,其中幼儿园位于1层,登记建筑面积417.43㎡;商住建筑位于2-6层。关于该小区相关公共建筑权属问题,根据(2019)湘07行终64号行政裁定书指引,认为属于业主与房产开发商之间的民事争议,可通过民事途径予以解决。该《回复》于2025年12月18日送达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 被申请人兼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与不动产登记机构双重身份。规划部门依法承担规划许可、用地规划、工程规划审批及核实等职责,不动产登记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二者均不包括确认不动产物权的归属的职责。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递交《申请明示****小区公建面积15196㎡建筑物的组成和权属(专有、共有)的报告》,旨在要求被申请人释明****小区内的商业建筑和配套建筑分别由哪些部分组成和所有权的归属。被申请人收到报告后,已书面告知该小区公共建筑相关情况,并就权属问题处理为申请人提供建议。案涉《回复》未为申请人设立新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法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受案范围。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