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不服常德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案(常政复决字【2026】20号)

2026-02-13 12:49 来源:常德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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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政复决字〔2026〕20号

常德市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申请人:罗*

被申请人:常德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常医保中心答复〔2025〕6号,下同),于2025年12月1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后,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2026年1月15日复议机构当面听取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原湖南省**轮船总公司下岗工人,隶属常德市交通局管辖,申请人应当按常德市政府2003年(常政办35号文件)精神享受一次性补缴60个月左右的职工医保费用,办理企业职工医保。

被申请人称: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申请人的情形不符合省市法规和政策文件所规定的的办理医保退休的条件。被申请人不具有对申请人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确认手续的职责。申请人提出的其他请求,依法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2025年9月9日,陈**、李**和万*等人向湖南省信访局信访(重件),反映称:他们是原湖南省**轮船总公司下岗人员,2001年3月相关部门安排260万元解决200名退休及下岗职工的医保养老保险问题。目前,养老保险问题已解决,而医保局工作人员要求每名退休职工补交4万多元才能享受职工医保待遇,自2024年5月至10月相关人员至少上访5至6次,仍得不到明确答复,要求解决**轮船总公司人员职工医保。该件转至常德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2025年9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该意见书内容如下:一是相关人员反映的“市直7家国有交通运输企业仅津轮下岗人员未享职工医保”与事实不符。根据《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直工交企业置换职工身份实施细则(实行)的通知》(常政办函〔2000〕31号)文件规定,申请人提及的其他企业下岗人员均是通过“再就业单位参保”或“灵活就业身份参保”,且满足医保缴费年限要求,符合医保政策。二是关于“退休时需补缴4万余元医保费”问题,根据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常德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常政办发〔2003〕35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湘政办发〔2022〕66号)等文件规定,陈**等在企业破产改制前的工作年限均为医保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为0年,若2025年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需补缴实际缴费年限12年,具体费用为45595.01元。三是关于“多次上访未得到明确答复且未执行相关政策”的问题。经核查,2001年专题会议“关于**轮船运输总公司两个置换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提及的相关款项已用于补缴湖南省**轮船总公司原退休人员及提前退休人员医保费用,不存在“未组织实施”的情况。2023年5月至2024年7月,相关人员等多次信访后,被申请人已先后通过“当面答复”“调解会解释”“书面回复”等形式,明确政策依据与处理路径。2024年6月14日,冉**等信访代表已签署《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送达回证并表示满意;2024年7月16日,陈**等4人来访,被申请人再次解释政策,但其拒绝签书面答复。四是关于调解情况,被申请人自2024年5月20日开始,先后5次与陈**等原湖南省**轮船总公司职工进行解释说明。该意见书还告知,对答复不服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2025年9月25日被申请人将《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送达给万*。

2000年6月15日原湖南省**轮船总公司向常德市交通局作出《关于申请企业破产的请示》。2000年7月6日,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常经破字第1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原湖南省**轮船总公司破产还债。2001年8月27日,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常经破字第15-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湖南省**轮船总公司破产还债程序。罗*系原湖南省**轮船总公司职工,因企业破产,2001年与原湖南省**轮船总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企业破产后,罗*未曾在常德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

本机关认为: 被申请人作出案涉《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系因陈**等人向湖南省信访局信访,相关事项经信访流程流转至被申请人处后予以处理。从信访登记及其他证据材料可知,陈**等人曾就原湖南省**轮船总公司下岗人员职工医保问题多次信访,被申请人亦已作多次处置。从《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的内容来看,该文书是就原湖南省**轮船总公司下岗职工职工医保政策和多次信访沟通情况进行的解释说明,并未作出任何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的决定,故该答复意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需要指出的是,被申请人在《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中告知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系对法律救济途径的错误指引,该错误指引不能成为本案纳入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合法依据。但被申请人在今后的工作中应进一步规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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