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安不服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告知书》案(常政复决字【2026】33号)

2026-02-13 12:34 来源:常德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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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政复决字〔2026〕33号

常德市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申请人:王*安,男,1974年12月29日出生

住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德山**北路***号5组*5号

被申请人: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宋磊,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龙,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开区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邓立群,湖南开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安不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常自然资公开告知[2025]79号,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告知》),于2026年1月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后,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复议机构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告知》,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限期向申请人公开所申请的全部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1.被申请人具有公开案涉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根据《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被申请人负有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2.被申请人未完全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被申请人在告知书中未说明其不掌握案涉信息的具体调查过程和依据,亦未为申请人指明负责公开的行政机关,属于未完全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被申请人称:根据《常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规定,有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事项不属于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职责范围。被申请人无法确定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由何部门负责公开,申请人可依法向相关部门咨询,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审理查明:2025年10月2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送达《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1.沅水二桥西大片棚改项目涉及常*学校建设,2016年洞庭北路房屋征收审批文件;2.沅水二桥西大片棚改项目涉及常*学校建设,2017年11月25日拆除房屋的单位或组织审批手续的信息;3.沅水二桥西大片棚改项目涉及常英学校*设,2017年11月25日到洞庭北路段拆除四运公司房屋104号206附的附属物及水户5509749的调查登记材料;4.常德市房地产管理局2016年委托沅水二桥西大片棚改项目涉及常*学校建设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拆迁协调办公室委托范围内实施协议书。

2025年11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信息公开告知书》,载明:经审查,你申请公开的信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其不具备相关职能职责,你申请公开事项非其制作或者最初获取,不属于其负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现予告知。该告知书于2025年11月25日向申请人送达。

另查明,申请人系原常德市第*运输公司(以下简称*运公司)职工,该公司两套房产(产权证号分别为常德市房权证武字第00103874号、00103875号)于2016年被征收,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常德经济开发区征地拆迁工作协调办公室。王*安因该征拆事宜多次信访。2024年王*安因不服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征拆征收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强制拆除*运公司位于洞庭北路居委会的房屋及行政赔偿提起行政诉讼,鼎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安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与案涉房屋存在利害关系,且被诉行为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遂作出(2024)湘0703行初146号行政裁定驳回起诉。王*安不服提起上诉,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安不能初步证明在案涉房屋被拆除时,其是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或其他权利人,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不具有提起诉讼的原告资格。于2024年9月11日作出(2024)湘07行终105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就案涉房屋的征拆信息,申请人曾向多个部门申请信息公开。

所有查明事实均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10月29日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于2025年11月24日作出案涉《信息公开告知书》,主体适格,程序合法。

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为常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拆除的相关信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和《常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规定,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被申请人不具有相关职能职责。故案涉政府信息不由被申请人制作和保存,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属于其负责公开的信息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具有土地征收职责,继而应当掌握案涉信息的主张。本机关认为,土地征收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两者有本质区别,被申请人不具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职责,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关于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未在告知书中说明其不掌握案涉信息的具体调查过程和依据,亦未为申请人指明负责公开的行政机关的主张。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被申请人在无法确定负责公开的行政机关的情况下,仅告知不由本单位负责公开并无不当,且该规定并未要求被申请人要在告知中说明具体调查过程。对该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申请人就案涉房屋征收事宜多次信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亦认定其与被征收房屋无利害关系。由此可以认定案涉房屋的征收和拆除信息与申请人并无利害关系,但其仍然反复向多个行政机关申请公开相关房屋征收与拆除信息,继而提起行政复议,明显缺乏诉的正当利益,浪费了有限的行政资源。申请人应当审慎行使信息公开和行政复议权利,不得滥用。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告知》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常自然资公开告知[2025]79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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