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司法局关于注销周岳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的决定(常司许〔2026〕4号)

2026-03-06 11:52 来源:常德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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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岳军:

本机关于2026年3月3日收到你本人关于注销执业证的相关材料。经审核,相关事实清楚,材料齐全,符合注销法定条件。

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业核准机关注销并收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第三项“因本人申请注销的”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注销周岳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司法厅或者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予以注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人员名单

姓名

身份证号

居所地址

周岳军

43070219********13

安乡县深柳镇沿河大道68号

执业证号

执业机构

备注

43007201400129

常德市经开区善德法律服务所


常德市司法局

2026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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