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常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常德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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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常德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常德市财政局

2026年1月8日

常德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规范国有资产出租行为,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1号)、《湖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24〕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各民主党派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出租管理活动。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出租,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确保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经批准以有偿方式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使用权在一定时期内让渡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

第四条 国有资产出租的范围:行政事业单位的不动产,包括闲置房地产(门面、场地)等建筑物;动产(各类可移动设施设备等)。

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

(一)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权属不清或产权有争议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活动,会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制度。

第六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作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负责国有资产的出租管理工作,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定国有资产出租合同文本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接收行政事业单位闲置国有资产,并根据资产状况等因素,编制资产出租计划;

(三)负责制定招租方案、选聘评估中介机构和招租代理机构,负责国有资产公开招租的相关工作;

(四)负责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按合同约定收取履约保证金、租金等,并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上缴国有资产出租收益;

(五)负责出租资产的日常管理,依法办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过程中的合同纠纷等事项,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使用效益。

如涉及国防动员、国有林地、文化体育设施、市管学校校园内、医院等特殊资产的,可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联合审批后,由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组织公开招租,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进行指导监督。

第七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合同未到期或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联合审批的自行出租资产进行日常管理,对原有资产产权、合同纠纷等事项进行处理,并配合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开展国有资产出租相关工作。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出租。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按季度编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计划,包括拟出租不动产的名称、数量及面积、权属证明、用途、评估价值、坐落地点、出租年限等内容;拟出租动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购置价值及票据、折旧估价、用途、出租年限等内容;

(二)由市财政局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审批,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或相关单位组织实施招租。

第四章 出租管理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应当遵循权属明晰、安全完整,风险可控、注重绩效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应当以公开竞争方式进行,严格控制非公开方式。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原则上通过资产评估确定招租底价。不动产的招租底价应符合周边相同地段和类似功能、用途的不动产出租市场行情。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经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评估后,通过依法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产权交易机构以竞价方式进行公开出租。

第十三条 合同到期拟继续对外出租的,单位不得续签合同,应重新办理出租资产审批手续。在新的招租过程中,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应依法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房产租赁合同约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七年;其他资产租赁合同约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四年。承租人对承租资产因投入大、成本高等情况,合同期限需超过七年的,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公开招租的,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 将合同(复印件)及相关交易资料报市财政局备案。

经批准由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组织公开招租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 将合同(复印件)及相关交易资料送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第十五条 租赁合同中应载明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私自将承租资产转租、转借、转让或调换使用,不得改变出租资产使用用途。若承租人在租赁期内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转借、转让或调换使用的,应当按照有关程序经市财政局和市机关事务局联合审批。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后,原签订的租赁合同尚未到期的,继续按原合同约定履行,原出租单位应将租赁合同及相关资料移交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收益按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扣除应缴纳的税款和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资产评估费、鉴定费、手续费等)后,上缴财政。

第五章 监督检查及责任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活动依法接受纪检监察机关以及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行为的日常监督和检查。行政事业单位要配合做好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出租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不符合规定出租事项予以审批;

(二)未经批准,擅自出租国有资产;

(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违规出租国有资产;

(四)隐瞒、滞留、挪用、坐支出租收入;

(五)未按要求履行资产具体管理责任,不及时移交、划转闲置国有资产;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保密单位的资产出租,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泄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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