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振兴法律服务所:
我局于2026年1月23日收到你所提交的变更基层法律服务所合伙人的申请及相关材料。经审核,你所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根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十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李念退出合伙人,新增潘文才为合伙人。
附件:变更合伙人名单
姓名 | 身份证号 | 执业证号 | 执业机构 | 备注 |
李念 | 4307021991XXXX8532 | 43001201400102 | 常德市武陵区振兴法律服务所 | 退出 合伙人 |
潘文才 | 4307251954XXXX1576 | 31808011101264 | 常德市武陵区振兴法律服务所 | 新增 合伙人 |
常德市司法局
2026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