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常司罚决字〔2025〕3号)

2025-12-12 08:45 来源:常德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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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辛道云,男,汉族,出生于1973年1月20日,湖南龙马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4307199910590752。

2024年8月6日,辛道云与湖南龙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肖东宝签订《湖南龙马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变更及管理协议》,该协议约定“甲方(辛道云)因自身原因决定将龙马所交由乙方(肖东宝)管理,由乙方担任龙马所执行主任”、“龙马所交由乙方实际负责管理,乙方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事务所业务、财务、人事等全方位工作行使管理权”。自2024年8月6日起,辛道云未再实际履行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职责,未尽到管理责任。

湖南龙马律师事务所因存在违反规定收取费用、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等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七)(八)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三十条第(四)项、第三十九条第(二)(三)项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处以停业整顿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本局认为,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应当负责对本所的业务活动和内部事务进行管理,依法承担对本所违法行为的管理责任。辛道云未依法履行湖南龙马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职责,违反了《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湖南省司法厅 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加强和规范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湘司发通〔2021〕33号)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以上事实有《常德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常司罚决字〔2025〕2号)、湖南律师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截图、湖南龙马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湖南龙马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变更及管理协议》、调查询问笔录等材料予以佐证。

辛道云作为湖南省龙马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未尽到管理责任,失职行为情节严重,应当在法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及幅度范围内从重处罚。鉴于辛道云在行政处罚立案调查后期,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依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本局于2025年11月11日向辛道云送达了《常德市司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司罚告〔2025〕2号),辛道云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给予辛道云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

被处罚人辛道云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账号:606757366728),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司法厅或者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司法局

2025年12月10日

附:相关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报告,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律师事务所因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照《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所负责人视其管理责任以及失职行为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3.《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负责对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和内部事务进行管理,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依法承担对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管理责任。

4.《湖南省司法厅 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加强和规范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湘司发通〔2021〕33号)第三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应当履行以下管理职责:(一)组织本所律师开展政治思想、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开展业务学习、专业培训,提高本所律师的政治业务素质和专业服务能力;(二)组织本所律师开展律师业务,指导办理重大疑难案件及可能影响依法执业案件,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开展法学理论和律师实务研究;(三)组织制定、落实本所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四)组织检查、监督本所律师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依规诚信执业情况;(五)负责律师事务所的日常管理工作;(六)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范性文件及行业规范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较大数额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六十四条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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