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湖南龙马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430000732871418M,办公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三岔路芙蓉尚城A号楼4层(401—410室),负责人:辛道云。
根据汤某投诉湖南龙马律师事务所及有关律师,官某、肖某某等5人投诉湖南龙马律师事务所及有关律师,以及本局对湖南龙马律师事务所检查、监督工作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问题线索,经查,湖南龙马律师事务所不以律师事务所名义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委托人为官某某、肖某某、吴某某、谭某某、李某某的5件案件律师服务费均通过外地律师黄晶个人微信收取;委托人为吕某某、龙某、肖某的3件案件律师服务费由代理律师胡丽娟个人收取,未将律师服务费转入律师事务所账户,仅向律师事务所上交约定的管理费。委托人为张伟安的案件未开具律师服务费发票。委托人为汤凤的离婚纠纷案,属于禁止实行风险代理的婚姻案件,实行了风险代理收费。在司法行政机关实施检查、监督工作时拒不提供2024年以来的收支明细、开票情况等有关材料,提供的委托人为张伟安、官晓平等案件的湖南龙马律师事务所收案审批表、湖南龙马律师事务所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会议纪要(2024年7月20日)等材料为不实的材料。2024年度检查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
本局认为,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以律师事务所名义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及时向委托人开具合法票据,执行婚姻案件禁止实行风险代理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年度检查考核。湖南龙马律师事务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第五条、第十条和《司法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费的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21〕87号)第(四)项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以上事实有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调查询问笔录、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开庭笔录、湖南龙马律师事务所收案审批表及委托代理合同、湖南龙马律师事务所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会议纪要、湖南律师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截图、《常德市司法局限期提供调查取证材料通知书》、《常德市司法局关于湖南龙马律师事务所申请复查年检考核结果的回复》等材料予以佐证。
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湖南龙马律师事务所不以律师事务所名义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婚姻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湖南龙马律师事务所在司法行政机关实施检查、监督工作时拒不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提供不实的材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律师事务所“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违法行为。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之规定,湖南律师律师事务所2024年度检查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湖南龙马律师事务所同时存在以上三项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性质、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三)项之规定,属于违法情节严重,应当在法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及幅度的范围内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本局于2025年11月11日向湖南龙马律师事务所送达了《常德市司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司罚告〔2025〕1号)。11月14日,本局收到湖南龙马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听证申请书》。11月19日,本局向湖南龙马律师事务所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11月20日,本局收到湖南龙马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延期举行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11月25日,本局向湖南龙马律师事务所送达了《关于申请延期听证的回复》。11月27日,本局收到湖南龙马律师事务所提交的《撤回听证申请书》。11月28日,本局向湖南龙马律师事务所送达了《关于撤回听证申请的回复》。湖南龙马律师事务所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七)(八)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三十条第(四)项、第三十九条第(二)(三)项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决定给予湖南龙马律师事务所停业整顿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司法厅或者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司法局
2025年12月10日
附:相关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
第五十条第一款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七)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八)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一)违反规定不以律师事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和律师异地办案差旅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七项规定的律师事务所“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违法行为:(一)在司法行政机关实施检查、监督工作时,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拒不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提供不实、虚假的材料,或者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材料的;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属于《律师法》第五十条第八项规定的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四)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考核,或者经年度检查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的;
第三十九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规定的违法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应当在法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及幅度的范围内从重处罚:(二)违法行为性质、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三)同时有两项以上违法行为或者违法涉案金额巨大的;
3.《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指导。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收取服务费用并如实入账,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及时查处有关违规收费的举报和投诉,不得在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业务领域违反规定标准收取费用,或者违反风险代理管理规定收取费用。
第五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一季度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上一年度本所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直辖市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直接向所在地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年度检查考核。具体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由司法部规定。
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律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照《律师法》第五十条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4.《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第五条 律师服务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及时向委托人开具合法票据。
5.《司法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的通知》 (司发通〔2021〕87号) (四)严格限制风险代理适用范围。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婚姻继承案件,以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较大数额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六十四条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