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数据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常德市市本级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阅读次数: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和中央、省驻常有关单位:

现将《常德市市本级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常德市数据局                      常德市财政局

 常德市国家密码管理局               常德市国家保密局

2025年11月6日


常德市市本级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本级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根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湖南省加强政务信息化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的若干措施》等文件要求,结合市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市本级各相关单位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支撑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项目,主要包括信息应用系统、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系统、信息安全系统等。

购买系统运行维护服务、数据处理和运营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测试评估认证服务,购买办公电脑、专业技术设备、通用套装软件等,由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财政预算评审、政府采购相关程序办理。

中央转移支付和省级代编预算细化下达资金项目不纳入预算评审范围,其他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相关程序办理。

符合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条件的信息化项目,按《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融合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建立整体协同、规范高效、动态管理的运行机制。

(一)市数据局承担项目监督管理和统筹调度职责,负责制定相关标准规范;组织协调项目规划、计划管理工作;负责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组织开展项目变更、验收及绩效评价;会同市财政局制定智慧常德年度专项资金项目计划,智慧常德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市本级全局性、基础性信息化项目建设。

(二)市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统筹管理、项目年度资金预算安排、政府采购监管、预算评审、涉及资金变更事项的审查、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监督。

(三)市审计局负责对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四)市国家密码管理局负责对国产密码应用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五)市国家保密局负责对涉密信息化项目的保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六)承担信息化项目建设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的设计、建设、管理工作。市直各单位应对归口管理单位和下属单位的信息化项目进行统筹管理。

第二章  项目规划和计划管理

第四条  市数据局组织编制数字常德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相关单位每年及时向市数据局报送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计划,市数据局会同市财政局结合数字常德建设规划、项目资金保障情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对项目开展立项审查、年初部门预算评审,建立市本级信息化项目库并动态更新。

纳入智慧常德专项资金计划和政府投资计划的信息化项目在项目库中产生。

第六条  项目库外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受理。因特殊情况需在本年度新增的建设项目,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项目审批管理

第七条  市数据局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单位组织专家对项目的初步设计方案进行评审,包括对项目建设目标、功能需求、技术思路、数据共享应用方案、密码应用方案、设备技术参数及价格、系统集成造价、工程监理造价、第三方测评造价等进行联合评审,形成技术评审和预算评审意见。  

建设单位应将上述评审意见作为预算编制和执行的重要依据,不作为项目单位招投标、政府采购、结算和决算的依据,并在一年内启动采购活动、签署项目建设合同并组织实施。建设单位在一年内未组织实施且需继续实施的项目,应报市数据局和市财政局重新组织评审。

投资总额60万元(不含)以下且已明确资金来源的信息化项目,通过立项审查后,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实施。

涉密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须严格按照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管理相关规定,确定涉密信息系统保护等级,由单位保密委员会审定,送市国家保密局备案。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八条  建设单位切实履行项目招标采购、建设管理主体责任,按相关程序组织项目实施。项目建设质保期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关规定,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评估。未进行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或评估不合格的项目,不得通过项目验收,不得投入运行。

第十条  项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并充分依托已有政务信息系统基础资源开展集约化建设。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于每季度末,向市数据局和市财政局报告项目进度、项目问题、预算执行情况。对于发生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依照职能和有关规定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暂停项目建设。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建设内容。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应报市数据局,由市数据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相关程序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变更。

第五章  项目验收和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由建设单位对项目组织初验,系统集成类项目必须经过不少于1个月的试运行期、定制开发软件类项目必须经过不少于3个月的试运行期方可提请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向市数据局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市数据局会同相关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联合验收。建设单位申请竣工验收时应提交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审批文件、项目合同、实施方案、竣工报告、监理报告、数据共享应用实施情况、系统试运行和初验报告、等保测评报告、密评报告等。竣工验收要求项目建设内容技术性能指标不得低于评审(变更)意见确定的指标。项目结算、决算由建设单位按相关规定办理。

信息化项目须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对未能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直至验收合格。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验收标准的,市数据局暂缓其后续建设项目的审批。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须在项目质保期内完成自评,并将自评报告报送市数据局和市财政局。市数据局和市财政局开展项目绩效评价,评价主要围绕建设目标、应用效果、数据共享、网络安全、投资效益等方面开展。建设单位须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对项目存在的问题在质保期内完成整改,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对未完成自评和整改的,市数据局会同市财政局暂缓其后续建设项目的审批。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项目全生命周期进行监管。对监管过程中发现违反有关规定及批复要求的行为,应当要求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或遵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审批部门可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安排投资计划、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数据局会同市财政局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并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财政性资金的;

(二)擅自增加投资概预算的;

(三)不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正确履行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程序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信息化项目的;

(六)人为压低规模、拆分项目或其他规避立项评审程序的。

第十七条  市数据局联合相关主管部门建立全市信息化项目服务单位评价监督机制。承担信息化项目相关业务的设计单位、承建单位、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监理单位、测评机构及相关人员出具的成果报告或审查结论严重失实、弄虚作假的,或造成项目未达到有关强制性标准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视情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予公布;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监督,配合做好绩效评价、财会、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信息化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并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配套的标准规范、工作细则等,由市数据局组织制定。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以参照本办法对本级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归档时间:
已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