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常政复终字〔2025〕44号
申请人:刘**
被申请人: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大道938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撤销立案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向本机关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5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