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常政复终字〔2025〕 61号
申请人:潘**
被申请人:桃源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因桃源县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递交的《请求履行补偿职责申请书》答复,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向本机关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