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政复决字〔2025〕106号
常德市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申请人:杨**
被申请人:常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杨**不服被申请人常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2025年6月6日作出的常公(交)行罚决字〔2025〕430700290020889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5年8月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后,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复议机构向当事人发送《行政复议听取意见通知书》。现本案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恢复申请人驾驶资格。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执法过程不规范,呼气式检测仪合格证明缺失。被申请人并未告知申请人享有听证的权利。强制措施凭证流程可能存疑。申请人对样本提取容器、采血量、封存方式、血样是否低温保存、送检人员及送检过程这些关键性环节的合规性存疑。请求提供行政执法记录仪影像,以及完整的鉴定视频。《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16日送达,送达超期,程序严重瑕疵。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行政主体适格,具有合法的行政职权。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处罚适当。
经审理查明: 2025年5月21日晚常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民警彭宏波、李旻带队在常德市武陵区洞庭大道开展夜查行动。19时53分许,发现一辆雅特牌小型客车沿洞庭大道由西向东行驶,通过初筛发现该车驾驶员涉嫌酒驾。经核查,该车驾驶员为申请人杨**,车辆牌号为湘JJ****,随后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其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149mg/100ml,申请人对酒精测试结果无异议,并签名予以确认。常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申请人于2025年5月21日19时53分,在洞庭大道时光印象路段,实施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代码60320)。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采取强制措施:扣留驾驶证、拖移机动车、检验血液、尿样。请持本凭证在15日内到常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接受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在该凭证上签名,对该凭证记载内容“无异议”。20时55分,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工作人员对申请人采集血液样本。同日,常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作出立案决定书。2025年5月22日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作出常公直(交)鉴聘字[2025]0144号《鉴定聘请书》,为了查明危险驾驶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特聘请常德市司法鉴定中心对E47273154的血液进行鉴定。2025年5月26日,常德市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湘常常德司鉴[2025]毒鉴字第1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送检采血管编号(E47273154)的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6.98mg/100ml。2025年5月27日,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对申请人作出常公直(交)鉴通字[2025]0135号《鉴定意见通知书》。2025年5月28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对申请人进行询问,申请人称“2025年5月21日18时多,我和我以前的同事涂某某、陈某三人一起吃晚饭,地点位于青年路战备桥路口附近一家土鸡店……期间我们喝的‘武陵和’白酒,我喝了一小瓶共2两。19时40分左右我们散场,我独自驾车回家,在途经洞庭大道时光印象小区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我于2025年5月27日收到我的血液酒精检测报告,结果是116.98mg/100ml,我对结果没有异议并已签字认可”“不需要(申请重新血液酒精鉴定)”。2025年5月29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认为申请人实施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拟对申请人作出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的处罚,并询问申请人是否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人表示其不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2025年6月6日被申请人法制审核部门出具审核意见,被申请人负责人进行集体讨论。同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申请人于2025年5月21日19时53分,在常德市武陵区洞庭大道时光印象路段,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代码60320),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该决定当日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被申请人使用的出厂编号为E600s01000692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定日期为2025年1月21日,有效期至2025年7月20日,检定结论为合格。
本机关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六条规定,被申请人具有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法定职权。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饮酒后不得驾驶机动车;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24)》中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阈值大于等于8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本案中,2025年5月21日19时53分许,申请人杨**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被申请人工作人员查获,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对杨**使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进行检测,酒精检测结果为149mg/100ml;经常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血液样品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16.98mg/100ml。申请人对上述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均无异议,并签字确认;相关影像资料和询问笔录对这一事实也予以证实。故被申请人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被申请人向复议机构提交《检定证书》,证明申请人醉酒驾驶车辆被查获时被申请人使用的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是合格的,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执法过程不规范,呼气式检测仪合格证明缺失”的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被申请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查取证、告知权利、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送达,程序合法。相关证据显示被申请人已告知申请人听证权,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听证。被申请人对血液样本提取、封存、保存、送检过程均有影像资料记录,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日送达申请人,不存在超期送达。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常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2025年6月6日作出的常公(交)行罚决字〔2025〕430700290020889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人民政府
2025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