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政复决字〔2025〕105号
常德市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申请人:谢**
被申请人:石门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5年6月11日作出的《石门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纳入征收范围及安置补偿申请书>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于2025年7月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7月22日受理后,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2025年8月8日、9月17日复议机构分别书面听取了申请人意见。因案情复杂,案件延期审理30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依法撤销《答复》。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对申请人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申请人称:《答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1.申请人的土地使用权受到限制。2.S304省道紧挨案涉房屋,严重影响申请人的日常生活。3.申请人周边房屋已经由被申请人征收,被申请人有选择的征收,违反公平原则。
被申请人答复称:1.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符合法律规定。2.申请人要求将其房屋纳入征收范围没有依据。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在石门县白云乡合山村拥有房屋,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发证日期均为2004年10月,房屋坐落在石清公路(县道)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2022年8月,被申请人发布《关于征收炉慈高速公路项目(石门段)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征收范围为项目规划控制蓝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S304公路作为炉慈高速公路连接线在合山村改道石清公路并予以拓宽,2025年1月1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纳入征收范围及安置补偿申请书》,1月19日被申请人签收后,未进行处理和答复。2025年3月22日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处理和答复申请人申请事项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进行处理。2025年5月20日,本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常政复决字[2025]62号),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对申请人的《纳入征收范围及安置补偿申请书》作出处理并答复申请人。2025年6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答复》:1.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只能按照征收红线图划定的范围实施征收,案涉房屋不在红线范围内,不符合征收的规定。2.S304公路建设划定建筑控制区前,案涉房屋已经合法存在,公路建设没有导致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受到限制。3.公路建设后的沥青路面距离案涉房屋滴水约4米,在原道路运行的基础上没有改变路基路况,申请人认为严重影响日常生活理据不充分,没有事实依据。
本机关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此可知,被申请人具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职责。2022年8月,被申请人发布《关于征收炉慈高速公路项目(石门段)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征收范围为项目规划控制蓝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G59呼北高速炉红山(湘鄂界)至慈利段(石门县段)龙王洞连接线勘测定界图”显示,案涉房屋在项目规划控制蓝线范围外,不属于征收范围,因此,被申请人对案涉房屋没有征收与补偿义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据此,对于不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但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之内的房屋,不属于必须拆除的范围。是否需要拆除,应由当地政府统筹平衡考虑。申请人房屋在S304公路改道建设前已合法修建,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之内,被申请人认为S304公路改道建设基本在原有道路基础上进行路面升级改造,既没有扩大建设,也没有改变原路基基础,改建道路与案涉房屋和原始道路与案涉房屋的关系并无变化,案涉房屋对公路建设、保障公路运行安全没有影响,确定不予拆除并补偿亦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人民政府
2025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