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政复决字〔2025〕92号
常德市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申请人:左**
被申请人: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湖南**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29日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2025]湘工伤不予认字438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7月1日受理后,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复议机构分别于2025年7月15日、8月7日向申请人、第三人发出《行政复议听取意见通知书》,7月21日收到申请人补充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决定书》,依法认定申请人配偶蒋**的死亡属于工伤。
申请人称:1.蒋**死亡时处于“因工外出期间”的合理工作时间与场所范围,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的认定标准。2.蒋**已实际履行工作职责,未打拜访卡不构成否定其工作状态的法定理由。3.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举证责任,认定“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岗位”缺乏事实依据。4.蒋**突发疾病死亡符合视同工伤的法定情形。5.根据蒋**工作性质,属于因公出差期间,即使最终未打拜访卡不能否认其工作状态,不能等同于工厂打卡。
被申请人答复称:1.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主体适格。2.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程序合法。3.《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复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不予支持。
复议期间,第三人未向复议机构陈述意见。
经审理查明:2024年9月第三人租赁湖南省湘阴县新泉镇风南乡郭*湖村村民房屋用于本单位饲料销售人员居住,每人一间房。同年11月第三人与蒋**签订劳动合同,其后派驻蒋**至湖南省湘阴县从事饲料销售工作,居住在出租房单间,负责湘阴县岭北镇市场。每月工作22天,参加营销例会2-3天,可休5-6天。工作日每日需到其所负责乡镇跑6个客户以上,考勤方式为早上8点钟之前在出租屋楼下自拍发企业微信群打上班卡。如未打上班卡,可在拜访客户现场拍照上传微信群打拜访卡,下班无须打卡。当天工作情况晚上写工作汇报,于次日早上8点钟前上传企业微信群。未打上班卡一次扣2分考勤分。有上班卡和工作汇报算一天考勤,不扣分。有拜访卡和工作汇报可算出勤,扣2分考勤分。仅有工作汇报不算出勤。每月考勤分80分以上不扣钱,80分以下1分扣20元。特殊情况如客户出鱼、出虾,或养殖鱼虾出现问题,销售人员会应客户要求随时前去查看或处理。2025年2月19日早上7时06分,蒋**在企业微信群上传了前一日的工作汇报。8点钟左右其同事发现蒋**未打上班卡,于8时48分、8时51分、10时16分三次去电,均无人接听。下午1点多钟,打电话的同事与另一名同事进入蒋**房间,发现蒋**横躺在床沿边,身体朝上平躺,没穿外套,两手抓着裤腰带,两腿伸直于床外,双脚着地,没有穿鞋,没有了呼吸。同事遂拨打120急救电话,救护人员到场确认蒋**已死亡。2025年3月26日经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蒋**符合冠心病致心源性猝死。2025年2月24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申请人受理后,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收集了相关证据,于2025年4月29日作出案涉《决定书》:蒋**死亡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亦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其他应当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工伤。
本机关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申请人配偶蒋**被第三人派驻外地从事饲料销售工作长达数月,属于长期外派而不是临时出差,不适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合理延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之五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驻外,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确的作息时间,工伤认定时按照在驻在地当地正常工作的情形处理。蒋**因工作原因驻外,有企业租赁的房屋作为固定的住所,工作日主要任务是早上8点钟前在出租屋楼下自拍照片发企业微信群打上班卡后,到其所负责的乡镇拜访6家以上客户,下班无须打卡,只需要写好当日工作汇报,于次日早上8点钟前发企业微信群,作息时间相对固定。2025年2月19日0时至7时06分,无特殊情况发生需要蒋**查看或处理。按照第三人考勤制度规定,当日早上8点钟前在出租屋楼下自拍照片发企业微信群打上班卡后方为上班,7时06分发送工作汇报属于利用微信等现代通讯方式进行简单沟通,具有临时性和偶然性,不应视作工作状态,因此蒋**2月19日7时06分之后、打上班卡之前的时间段,不属于工作时间。其在此期间突发冠心病致心源性猝死,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其他应当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被申请人《决定书》对蒋**死亡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决定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29日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2025]湘工伤不予认字438号)。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人民政府
2025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