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等二十人不服《关于要求确认存在人事关系的回复》案

2025-08-08 09:47 来源:常德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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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政复决字〔2025〕85号

 

常德市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申请人:石**

申请人:刘**

申请人:朱**

申请人:李**

申请人:张**

申请人:朱**

申请人:杨**

申请人:陈**

申请人:杨**

申请人:王**

申请人:杨**

申请人:姚**

申请人:田**

申请人:彭**

申请人:周**

申请人:邵**

申请人:李**

申请人:曾**

申请人:龚**

申请人:孙**

代表人:杨**

被申请人: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下属组织工作局2025年3月31日《关于要求确认存在人事关系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6月16日受理后,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复议机构于2025年7月15日听取了双方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回复》。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1.申请人是对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应由该局作出回复,组织工作局不是答复主体。2.申请人与德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关系完全具备人事关系的法律特征。3.按照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及湖南省政府关于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规定,原常德纺织机械厂职工医院及人员整体划转为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后,无需履行招聘程序,只需进行考核。4.根据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申请人与德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人事关系。

被申请人答复称:1.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2.《回复》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3.确认人事关系不属于行政机关的职责。4.申请人与德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存在人事关系。

经审理查明:2015年,为帮助国有企业分离社会职能,原常德纺织机械厂职工医院的28名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由德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部接收,其工资待遇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比照德山镇和石门桥卫生院的工资及绩效制定相应标准。石**等20名申请人属于其中。2016年7月,德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更名为德山街道卫生服务中心。自整体接收以来至今,申请人与所在单位既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签订聘用合同。2025年3月18日,申请人方朱**以邮寄方式向“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寄出《关于确定我们与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存在人事关系的申请》,当日邮件被寄到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工作局,该局作了收文处理。收文处理单中明确“收到朱**等22人来信反映要求确立人事关系的信访件”“按信访工作法治化的工作要求给予答复”。其后申请人方刘*等多人多次上门到该局要求对其申请书进行回复。2025年3月25日由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主持,社会事务部、组织工作局等有关单位参加,与申请人方进行了当面沟通。2025年3月31日,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工作局作出案涉《回复》:1.关于身份和编制问题。原常德纺织机械厂职工医院工作人员移交前后身份不变,均为企业职工,不能直接落实事业单位编制。2.关于人事关系问题,22人与德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存在人事关系。

另查明,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不存在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中共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湘办[2022]11号),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工作局为党工委、管委会内设机构,负责党建、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等方面工作。该局既具有部分行政机构职能,也具有部分党委机构职能。该局仅挂有组织工作局一块牌子,有“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工作局”“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工作部”两枚公章。2025年石**等22人以聘用合同纠纷为由向常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人事仲裁,3月5日常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处理合同纠纷要先确认人事关系,而确认人事关系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范围为由,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方向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邮寄申请,该件寄到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工作局后,申请人方多人多次到该局要求回复,以实际行为表示接受该局进行处理。申请人所称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工作局不是答复主体不能成立。《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即行政行为方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未授权任何行政机关有认定人事关系的行政职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行政执法事项目录中,也无认定人事关系的行政确认权力,因此,案涉《回复》对人事关系的认定,不在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工作局行政职权范围内,不能确认为行政行为。《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申请人向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工作局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该局履行职责,解决其与德山街道卫生服务中心的人事关系问题,其属于申诉求决类信访。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工作局收文处理单中亦明确作为信访件处理,且按照信访工作流程办理后作出案涉《回复》,该《回复》应属于信访处理意见。《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即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只能申请复查,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人民政府

2025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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