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某不服《投诉举报处理告知书》案

2025-07-08 14:40 来源:常德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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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政复决字〔2025〕82号

 

常德市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申请人:尚某

被申请人: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常市监武举告(2025)ZF-0526-01号《投诉举报处理告知书》(以下简称《投诉举报处理告知书》),向本机关申请复议,因被投诉举报人不同,申请人向本机关递交了四份行政复议申请(被投诉举报人分别为时*仓·*局(常德店)、树*先生超市万达店、*东便利店常德中心店、*号快仓万达广场店)。本机关于2025年6月6日分别就四个案件进行了立案。本机关依法受理后分别向被申请人发送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向申请人发送了《行政复议听取意见通知书》。因申请人系对同一行政行为不服,本机关决定对四个案件合并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全面履职、程序违法,并责令其重作。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时*仓·*局(常德店)、树*先生超市万达店、*东便利店常德中心店、*号快仓万达广场店分别购买到玛丽佳人多用美目胶水,收到货后经查询发现该产品没有普通化妆品备案,是假货,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被申请人未对该产品证据进行全面调查,存在未全面履职的行为,程序违法。申请人作为该产品的直接购买和使用者,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已经依法履行职责;被申请人依法不予立案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系职业索赔人,以赔偿为目的,有违公序良俗原则,严重破坏营商环境。

经审理查明:2025年2月26日,申请人通过外送下单的方式,在时*仓·*局(常德店)、树*先生超市万达店、*东便利店常德中心店、超宜选精品超市常德中心店、*号快仓万达广场店分别购买1支玛丽佳人多用美目胶水。2025年5月5日,申请人邮寄举报信至常德市武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其在上述五家店铺购买的玛丽佳人多用美目胶水为假货,没有普通化妆品备案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要求被申请人对以上店铺进行查处和给予其举报奖励。2025年5月12日至13日,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的5家店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核查案涉产品生产者为上海创元化妆品有限公司,被举报人均提供了案涉产品的购进凭证,并出具了上海创元化妆品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及《声明》。2025年5月15日,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已受理其对五个店铺的投诉事项。对于申请人的投诉事项,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2025年5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举报处理告知书》,载明,“……经核查,被举报人均持有《营业执照》,被举报的产品不属于化妆品,无需经过化妆品的备案手续,被举报人均能提供购进凭证;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本局不予立案。经调解,被投诉人均表示拒绝行政调解,……我局依法决定不再组织双方调解的同时终止调解。”2025年5月27日,被申请人将《投诉举报处理告知书》邮寄至申请人。

另查,玛丽佳人多用美目胶水生产厂家为上海创元化妆品有限公司,功能为粘贴假睫毛,玛丽佳人多用美目胶水产品出厂检验报告结论为合格。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监督管理司作出《关于明确“嫁接睫毛日本卸胶膏”是否属于化妆品范畴的复函》(药监妆函〔2020〕3号)的内容:“……粘合假睫毛的胶水,虽然施用于人体睫毛与嫁接睫毛粘连处,但其作用目的为粘连作用,不属于化妆品范畴”。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故被申请人具有处理辖区内投诉举报事项的职权。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规定,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终止调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本案中,因被投诉人拒绝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进行调解,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终止调解,符合上述规定。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举报后,经调查核实,发现案涉产品的作用为粘连,从而认定案涉产品不属于化妆品范畴,无需经化妆品备案,后结合调查情况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及不给予申请人举报奖励并无不当。被申请人作出《投诉举报处理告知书》并在法定期限内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至申请人,已全面履行了法定职责,并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监督权和知情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人民政府

2025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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