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常政复终字〔2025〕32号
申请人: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李*勇、宋*秀、李*高、陈*龙、曾*平、李*富、吴*立、李*姐、杨*。
申请人不服你机关作出的《关于撤销常人社监理字〔2025〕2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的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向本机关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5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