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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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市国资委组织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通告如下:

  一、市国资委决定,确认《常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常德市市属国有直管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常国资通字〔2015〕23号)等6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1)。

  二、市国资委决定,宣布《常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常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的通知》(常国资通字〔2020〕3号)(2021年12月20日重新公布)失效(见附件2)。

  三、市国资委决定,修改《常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常德市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常国资通字〔2017〕29号, 2021年 12月

20日重新公布)和《常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常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常国资通字〔2019〕14号,2021年12月20日修改)(见附件3)。

  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按原定有效期执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但规范性文件自身规定了有效期的,按规定的有效期执行。

 

  附件:1.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常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年9月2日    

附件1

 

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制定机关

文号

文件名称

备注

1

市国资委

常国资通字〔2015〕23号

常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常德市市属国有直管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年12月20日修改

2

市国资委

常国资通字〔2017〕14号

常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年12月7日修改

3

市国资委

常国资通字〔2017〕27号

常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常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年12月20日重新公布

4

市国资委

常国资通字〔2017〕31号

常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常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负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年12月20日重新公布

5

市国资委

常国资通字〔2019〕16号

常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常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和服务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年12月20日修改

6

市国资委

常国资通字〔2024〕16号

常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常德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进场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4年5月23日生效


附件2

 

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制定机关

文号

标题

备注

1

市国资委

常国资通字〔2020〕3号

常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常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年12月20日重新公布

 附件3


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一、修改《常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常德市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常国资通字〔2017〕29号,2021年12月20日重新公布):

  将第一章第五条中的“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交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修改为“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交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修改《常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常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常国资通字〔2019〕14号,2021年12月20日修改):

  将第八条中的“资产出租时,企业应与承租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签订规范的资产出租合同”修改为“资产出租时,企业应与承租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签订规范的资产出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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