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市国资委组织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通告如下:
一、市国资委决定,确认《常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常德市市属国有直管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常国资通字〔2015〕23号)等6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1)。
二、市国资委决定,宣布《常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常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的通知》(常国资通字〔2020〕3号)(2021年12月20日重新公布)失效(见附件2)。
三、市国资委决定,修改《常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常德市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常国资通字〔2017〕29号, 2021年 12月
20日重新公布)和《常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常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常国资通字〔2019〕14号,2021年12月20日修改)(见附件3)。
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按原定有效期执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但规范性文件自身规定了有效期的,按规定的有效期执行。
附件:1.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常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年9月2日
附件1
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制定机关 | 文号 | 文件名称 | 备注 |
1 | 市国资委 | 常国资通字〔2015〕23号 | 常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常德市市属国有直管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21年12月20日修改 |
2 | 市国资委 | 常国资通字〔2017〕14号 | 常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23年12月7日修改 |
3 | 市国资委 | 常国资通字〔2017〕27号 | 常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常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2021年12月20日重新公布 |
4 | 市国资委 | 常国资通字〔2017〕31号 | 常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常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负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21年12月20日重新公布 |
5 | 市国资委 | 常国资通字〔2019〕16号 | 常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常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和服务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21年12月20日修改 |
6 | 市国资委 | 常国资通字〔2024〕16号 | 常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常德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进场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 | 2024年5月23日生效 |
附件2
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制定机关 | 文号 | 标题 | 备注 |
1 | 市国资委 | 常国资通字〔2020〕3号 | 常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常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21年12月20日重新公布 |
附件3
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一、修改《常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常德市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常国资通字〔2017〕29号,2021年12月20日重新公布):
将第一章第五条中的“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交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修改为“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交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修改《常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常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常国资通字〔2019〕14号,2021年12月20日修改):
将第八条中的“资产出租时,企业应与承租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签订规范的资产出租合同”修改为“资产出租时,企业应与承租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签订规范的资产出租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