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惩戒人:彭元伏,男,汉族,1972年06月19日出生,常德市杏德司法鉴定所机构负责人,执业证号430806011015。
2025年7月22日,常德市司法局向常德市司法鉴定协会移送《转办函》,要求对常德市杏德司法鉴定所超范围鉴定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同日本会对常德市杏德司法鉴定所机构负责人彭元伏正式立案调查。
经调查查明:2025年2月28日常德市杏德司法鉴定所受澧县公安局委托对丁明明第三腰椎左侧横突骨折的成伤机制及致伤物进行分析推断,机构负责人彭元伏未对委托事项进行严格把关作出受理决定,并指派李祖富、樊妍炎作为第一、第二鉴定人实施该鉴定。第一、第二鉴定人未严格按照鉴定的标准和方法实施鉴定、没有进行相关体查,仅靠办案机关提供的录像及丁明明的病历资料来进行鉴定,彭元伏作为机构负责人没有认真履行案件受理审批人、签发人职责,最终出具了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另查明:该鉴定意见最终被撤回更改为咨询意见书,调解过程中未被采信,未造成实质性损失;彭元伏也无收受好处等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问题线索。
上述事实有常德市司法局调查笔录、常德市杏德司法鉴定所关于丁明明《咨询意见书》一案有关情况的陈述说明、常德市司法局投诉处理决定书、常德市司法鉴定协会调查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根据《常德市司法鉴定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第十条“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司法鉴定协会可依其行为程度的不同对其做出相应的惩戒:......”,彭元伏会员在鉴定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五)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执业类别执业的;(二十三)违反司法鉴定法律法规规章、鉴定技术标准、鉴定技术规范,出具鉴定意见的。
本会认为:彭元伏作为机构负责人未对委托事项进行严格把关,对超出本机构登记业务范围的鉴定事项作出受理决定,也未认真履行案件签发人职责,导致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不具备法律效力,其行为已构成违规,考虑到彭元伏认真积极纠错的态度,参照《常德市司法鉴定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会决定:
给予彭元伏会员训诫惩戒。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湖南省司法鉴定协会申请复查,复查期间不停止本决定执行。
常德市司法鉴定协会
202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