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惩戒人:马成武,男,汉族,1957年9月19日出生,常德市澧州司法鉴定所机构负责人,执业证号430805007011。
2025年7月1日,常德市司法局向常德市司法鉴定协会移送《转办函》,要求对常德市澧州司法鉴定所实施鉴定资料审查不严,导致鉴定意见错误的问题线索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本会于2025年7月1日对常德市澧州司法鉴定所机构负责人马成武正式立案调查。
经调查查明:2024年1月9日被鉴定人刘奇华委托常德市澧州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程度等事项进行鉴定,同时向该所提交安乡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资料1份,影像学胶片6张,影像诊断报告单6份。因该所办公地址和人员办公的特殊性,机构负责人马成武未了解案情,未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也未进行案件受理的审批及鉴定意见审核,在整个案件的执业过程中完全信赖鉴定人,导致鉴定结果出现偏差。
另查明:该司法鉴定意见书在保险赔偿过程中未被采信,未造成实质性损失;马成武也无收受好处等违反职业道德及执业纪律的问题线索。
上述事实有澧县司法局调查笔录、常德市澧州司法鉴定所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投诉材料有关调查情况的说明、澧县司法局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回复、澧县司法局关于对常德市司法局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事项转办单的回复、常德市司法鉴定协会调查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根据《常德市司法鉴定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第十条“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司法鉴定协会可依其行为程度的不同对其做出相应的惩戒:......”,马成武会员在鉴定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三十一)其他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形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
本会认为:马成武在本次鉴定活动中未履行机构负责人职责,未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也未进行案件受理的审批及鉴定意见审核,导致鉴定结论出现偏差,在鉴定程序上存在违规行为,同时考虑马成武认真积极纠错的态度,参照《常德市司法鉴定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会决定:
给予马成武会员训诫惩戒。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湖南省司法鉴定协会申请复查,复查期间不停止本决定执行。
常德市司法鉴定协会
202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