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司法鉴定协会关于彭立会员违规行为惩戒决定书

2025-09-15 16:38 来源:常德市司法鉴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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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惩戒人:彭立,男,汉族,1967年5月10日出生,常德市澧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号430805007010。

2025年7月1日,常德市司法局向常德市司法鉴定协会移送《转办函》,要求对常德市澧州司法鉴定所实施鉴定审查资料不严,导致鉴定意见错误的问题线索进行调查处理,本会于2025年7月1日对实施该鉴定的第二鉴定人彭立正式立案调查。

经调查查明:2024年1月9日被鉴定人刘奇华委托常德市澧州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程度等事项进行鉴定,同时向该所提交安乡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资料1份,影像学胶片6张,影像诊断报告单6份。该所受理后,指派皮业安、彭立为第一、第二鉴定人实施鉴定,并依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对被鉴定人刘奇华进行询问、检验,开展资料审查。被鉴定人刘奇华在委托鉴定时,承诺已完整提供所有病历及相关检查资料,但未提供有关肋骨存在陈旧性骨折的证据。在鉴定过程中,第二鉴定人彭立过于信赖第一鉴定人的结论且依赖临床诊断,未调取影像学原始数据对肋骨骨折进行同一性认定,导致鉴定结果出现偏差。

另查明:该司法鉴定意见书在保险赔偿过程中未被采信,未造成实质性损失;彭立也无收受好处等违反职业道德及执业纪律的问题线索。

上述事实有澧县司法局调查笔录、常德市澧州司法鉴定所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投诉材料有关调查情况的说明、澧县司法局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回复、澧县司法局关于对常德市司法局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事项转办单的回复、常德市司法鉴定协会调查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根据《常德市司法鉴定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第十条“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司法鉴定协会可依其行为程度的不同对其做出相应的惩戒:......”,彭立会员在鉴定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十八)司法鉴定人在审核或验证鉴定材料、外部信息的完整性和充分性时,未认真履行职责,导致鉴定意见错误的。

本会认为:彭立作为第二鉴定人在刘奇华鉴定一案的执业过程中阅片不仔细,未对肋骨骨折进行同一性认定,第一鉴定人做出鉴定结果后未仔细核对,在鉴定程序上存在违规行为,同时考虑彭立认真积极纠错的态度,参照《常德市司法鉴定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会决定:

给予彭立会员训诫惩戒。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湖南省司法鉴定协会申请复查,复查期间不停止本决定执行。

 

 

                               常德市司法鉴定协会

                                2025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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