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CR-2025-46003
各县(市)烟草专卖局:
现将《常德市烟草专卖局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常德市烟草专卖局
2025年6月17日
常德市烟草专卖局
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叶收购站(点)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烟叶收购站(点)基础配套设施建设的意见》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常德市有烟叶收购计划的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设立烟叶收购站(点)。
第三条 县级分公司或其委托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是申请设立烟叶收购站(点)的主体。
第四条 常德市烟草专卖局为设立烟叶收购站(点)的批准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批准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烟叶。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设立烟叶收购站(点)的主体应为县级烟草分公司或其委托单位;
(二)烟叶收购站(点)应当在国家下达烟叶收购计划的地区设立;
第六条 设立烟叶收购站(点)要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烟叶基层站建设规范》《烟叶基层站设计规范》等规定,按照设计合理、功能齐全、环境良好、管理科学、标识统一的基本要求,建设规范化、流程化、标准化的烟叶收购站(点)。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七条 申请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烟叶收购计划及收购资格相关证明文件;
(三)申请主体营业执照。
第八条 县级烟草分公司辖区内需设立多个烟叶收购站(点)的,可作为一个许可事项向常德市烟草专卖局提出设立烟叶收购站(点)申请。
第九条 常德市烟草专卖局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之日起8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在8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常德市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4日,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的理由,同时将延长期限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第十条 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审批的最终决定文书为行政许可决定书,决定书内应包含准予设立的烟叶收购站(点)名称、地址、收购范围等基本信息。
第十一条 常德市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行政许可文书应当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申请人。
第十二条 常德市烟草专卖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通过公告栏或电子政务系统等方式,将有关许可事项予以公告,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三条 常德市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四条 常德市烟草专卖局对烟叶收购站(点)的审批,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五条 设立烟叶收购站(点)有效期限为一年。
第十六条 常德市烟草专卖局对辖区内取得烟叶收购资格的烟叶收购站(点)的烟叶收购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的办理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常德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有效期5年。以往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