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申请人:王*安,男,身份证号430702197412*****2,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德山洞庭北路**园
被申请人: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山街道办事处
负责人:李琦,主任
委托代理人:谈*,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荣,常德经开区善德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申请人王*安认为被申请人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山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德山街道办)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于2025年4月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并听取了当事人意见,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居住的原常德市第*运输公司104号***附房屋于2017年11月25日拆除,其合法财产没有得到征收补偿。其于2025年2月5日向被申请人邮寄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提供6项材料,邮递单号为:1275741003823,被申请人至今了无音讯。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的诉请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不属于“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不适用第二十六条“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这一规定,且被申请人不是其诉请信息公开的适格主体,在申请人信访过程中,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
经审理查明:2025年2月5日王*安向被申请人邮寄送达《向德山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向其提供:1、2017年在常德市第*运输公司征收入户调查登记材料(房产权为0010374号已分户十四户);2、2017年11月25日到*运现场维稳拆除的维稳材料;3、拆除申请人居住在104号***附屋内外等相关附属设施不给补偿的政策依据条款(如:灶,换气扇,水户水青水号为5509749,水管,水池,电线等等);4、社会风险维稳评估报告;5、洞庭北路社区拿20万元维稳费的票据或单据或者领款条;6、经调查姓廖的拿维稳金的领款条。被申请人收到后未予处理。申请人于2025年4月14日向本机关申请复议。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26日作出《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德答复[2025]04号,以下简称《答复》),并向申请人邮寄送达。
本机关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虽然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向申请人作出《答复》,改变了原不作为的违法行为,但申请人仍要求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故应当确认违法。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山街道办事处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