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申请人:汤*龙,男,住桃源县桃花源镇**村五村民组,公民身份证号432426196308*****5
申请人:吴*仙,女,住桃源县桃花源镇**村五村民组,公民身份证号432426196504*****4
申请人:夏*清,男,住安乡县安康乡**村,公民身份证号430721197002*****7
申请人:陈*,女,公民身份证号430721197502*****3,住安乡县安尤乡***村
申请人:蒋*,男,住安乡县三岔河镇***,公民身份证号430721199112*****9
申请人:岳*,女,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街,公民身份证号430721199107*****9
委托代理人:秦玉洁,北京翰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人:唐海芳,局长
委托代理人:邬*林,该局政策法规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吕舒,湖南德有常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其《履行法定职责(查处)申请书》(以下简称《履职申请》),于2025年4月1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受理后,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并听取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案涉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在合理期限内将处理结果书面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1月10日向被申请人提交《履职申请》,被申请人收到后未答复。其不作为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案涉违法行为发生地在安乡县,安乡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已收到相同内容的履职申请,被申请人不具有案涉违法行为查处职责。
经审理查明: 2025年1月1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通过EMS邮寄《履职申请》,请求被申请人对安乡县**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的违法行为进行登记立案、调查处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将处理结果书面送达申请人。同时提出若发现案件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请依照法定程序移送至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将移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12日签收后未予处理,申请人遂于2025年4月1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在复议期间于2025年4月21日向安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关于转办<履行法定职责(查处)申请书>的函》,该函于4月23日送达安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4月2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关于<履行法定职责(查处)申请书>的答复》,载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的履职申请及其所附材料,均已转交被举报涉嫌违法行为所在行政区域的安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该答复于4月24日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中共安乡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安乡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安编发[2024]27号)明确,县城管执法大队以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名义依法统一行使全县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处罚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再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行政处罚权,其在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行政处罚案件线索及时移送县城管执法大队,县城管执法大队对移送的案件线索应及时调查核实并依法查处,将处理情况反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查处的违法销售行为所涉商品房位于安乡县深柳镇**社区。申请人于2025年1月21日向安乡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邮寄同样内容的《履行法定职责(查处)申请书》,安乡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于2025年1月24日签收。申请人不服该局未对其申请予以回复,于2025年4月14日向安乡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该案正在审理中。
本机关认为: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 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一)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中共安乡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安乡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也明确,案涉商品房违法销售行为举报线索的查处职责已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转移至城市管理部门,被申请人不再具有相应法定职责,案涉违法线索应由安乡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查处。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