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常政复不受字〔2025〕22号
申请人:刘*飞,男,住湖南省汉寿县军山铺镇**村**组,公民身份号码430722198406*****2
被申请人:常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法定代表人:张辉祥,支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常公(交)行罚决字〔2025〕430700290020464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5年5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复议。
经查明,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1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于2025年2月20日在该处罚决定书上签字确认。决定书载明:“对申请人处以罚款一千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年的行政处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案中,申请人于2025年2月20日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于2025年5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已超过申请复议的法定期限。
综上,由于申请人就常公(交)行罚决字〔2025〕430700290020464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已超过法定期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人刘*飞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