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常政复不受字〔2025〕23号
申请人:李*平,男,住鼎城区武陵镇**路1号,公民身份号码:430202197609*****3
被申请人:常德市公安局柳叶湖分局柳叶湖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李思谦,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对其于2025年4月26日邮寄的《刑事控告书》处理,于2025年6月6日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责违法,并责令履责。
经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的《刑事控告书》系要求被申请人对韩*、韩*、董*珍刑事立案侦查,追究3人的刑事责任。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之规定,行政复议范围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同样地,该行为也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本案中李*平请求被申请人对3名被控告人追究刑事责任,认为被申请人未作处理构成行政不作为,以此为由申请行政复议,实质上是对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申请行政复议,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对李*平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