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明不服未履责案

2025-06-16 14:40 来源: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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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申请人:郭*明,男,身份证号为430703198411*****0,住鼎城区十美堂镇***村

委托代理人:郭敏慧,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洪燕,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鼎城区人民政府

负责人:何朝辉,区长

委托代理人:李*军,鼎城区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胡*瑜,鼎城区司法局工作人员

 

郭*明认为鼎城区人民政府未履行对其鱼塘和房屋的征收安置补偿职责,于2025年5月1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后,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复议机构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关于申请征地补偿安置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十美堂镇***村鱼塘及房屋进行全面的征收补偿安置。

申请人称:其承包的鱼塘及房屋涉及鼎城区十美堂、蒿子港镇风电场建设项目征收,征收实施单位始终未与申请人沟通协商补偿事宜,项目实际运转产生的噪音直接影响申请人的日常生活和水鱼养殖,被申请人的答复内容明显与实际情况不相符。

被申请人称:被复议行为系答复人处理申请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书,不属于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政行为,没有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郭*明系鼎城区黄珠洲乡***村村民,2023年3月31日与郭*辉签订《鱼池流转合同》,流转经营郭跃辉在***村的27亩鱼塘养殖水鱼,承包后郭*明在鱼塘边搭建了看护房,未办理建设及产权手续。

因鼎城区十美堂、蒿子港镇风电场建设项目需要,2023年3月13日被申请人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2023年3月28日发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拟征收鼎城区中河口、蒿子港、十美堂镇集体土地。2023年9月22日鼎城区自然资源事务中心与鼎城区十美堂镇***村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拟征收土地面积0.9942亩,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共计68898元。2023年11月2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2023)政国土字第1282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批准征收鼎城区中河口镇、蒿子港、十美堂等地1.8720公顷集体土地。其中十美堂镇***村被征收T035、T037两个地块,面积共计为0.9942亩。2023年12月11日被申请人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常鼎政公告[2023]3号)。目前***村被征收土地的补偿款已全额支付到位,风电场建设项目已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申请人承包的鱼塘和房屋不在征收红线范围内,且未被实际拆除。

2025年2月1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送达《行政补偿申请书》,认为被申请人作为法定的征收补偿主体,应当对纳入征收范围内的土地及附着物进行补偿,且申请人经营鱼塘及房屋因风电场项目的影响受到严重干扰,请求被申请人全面履行对其位于十美堂镇***村鱼塘及房屋的补偿安置职责,并作出书面答复。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25日作出《关于申请征地补偿安置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载明:经核实,你承包的鱼塘及房屋不在该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不存在征收补偿安置问题。该《回复》于4月27日向申请人当面送达,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复议。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必须经严格审批手续,对在征收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给予征收安置补偿。本案中,申请人的鱼塘和房屋并未被纳入征收红线范围,也未被实际拆除,其主张安置补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被申请人不具有对其进行安置补偿的义务。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郭*明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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