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申请人:陈*,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62526200109*****0,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和瑞****期
被申请人: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吴永兴,局长
委托代理人:雷*,常德市武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职律师,一般代理。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2025年4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4月24日受理后,依法听取了双方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不予立案决定违法。
申请人称:第一,被申请人事实认定不清,第二,被申请人法律适用错误。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已经依法履行职责,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其行政处理行为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在美团购买了武陵区**东北特色烧烤店销售的东北大冷面,其在美团上看到东北大冷面的宣传图片中,东北大冷面配菜使用的鸡蛋为新鲜水煮蛋,但实际送达的却是预包装食品鸡蛋。申请人认为其销售的食品与宣传图片不一致,且对该鸡蛋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存在疑问,遂向被申请人举报。2025年3月25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收到举报后,于当日前往武陵区**东北特色烧烤店调查,发现申请人举报该店销售的东北大冷面与美团平台发布的宣传图片不一致的问题属实。该店向执法人员提供了其使用的预包装食品鸡蛋的进货凭证、供货商资质及同批次检测报告,证明该鸡蛋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执法人员当场向该店下达了常武市监责改[2025]NPS03-25-01号《责令整改通知书》,载明:你单位在美团平台发布引人误解的宣传图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要求立即针对该违法行为进行整改。2025年3月27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前往**东北特色烧烤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已经作出整改,把预包装食品鸡蛋改为水煮蛋,并在美团平台更换了与实物相符的“东北大冷面”图片。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11日通过审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通过网络平台将不予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告知的内容中所适用的法律依据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另查明,武陵区**东北特色烧烤店住所位于常德市武陵区南坪街道望月社区****3-2号楼109、110室,该烧烤店系初次违法。
所有查明事实均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案涉举报的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举报线索调查核实,经审批后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将不予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程序合法。
本案中,**东北特色烧烤店销售的东北大冷面与美团平台发布的宣传图片不一致,其作为广告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该商家系初次违法,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及时改正,被申请人据此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但被申请人应当适用《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而非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该决定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变更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中法律适用依据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