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申请人:曹*红,男,身份证号为430703198105******7,住鼎城区十美堂镇***村
委托代理人:郭敏慧,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洪燕,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鼎城区人民政府
负责人:何朝辉,区长
委托代理人:李*军,鼎城区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胡*瑜,鼎城区司法局工作人员
曹*红因鼎城区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提交的《行政补偿申请书》作出答复,于2025年4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后,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复议机构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对申请人递交的补偿申请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其承包的鱼塘及房屋被纳入鼎城区十美堂、蒿子港镇风电场建设项目征收范围,相关单位始终未与申请人沟通协商补偿事宜,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递交《行政补偿申请书》后至今未获书面答复。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申请复议的行为不属于复议受案范围,系信访处理行为。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案涉项目征地补偿安置职责。
经审理查明:2025年2月1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送达《行政补偿申请书》(以下简称《补偿申请》),认为被申请人作为法定的征收补偿主体,应当对纳入征收范围内的土地及附着物进行补偿,且申请人经营鱼塘及房屋因风电场项目的影响受到严重干扰,请求被申请人全面履行对其位于十美堂镇***村鱼塘及房屋的补偿安置职责,并作出书面答复。因被申请人收到《补偿申请》后未向其答复,申请人于4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复议。在本机关立案审查期间,被申请人于4月25日作出《关于申请征地补偿安置的回复》,该回复于4月27日向申请人当面送达。本机关于4月27日受理了申请人对于被申请人未履行答复职责的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补偿申请》后,应当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依法及时处理。被申请人于4月25日作出《关于申请征地补偿安置的回复》,已履行了答复处理职责,且其回复是在本机关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前作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被申请人在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前已履行了职责,应当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需要指出的是,被申请人的答复存在超期问题,对此本机关予以指正,被申请人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予以规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曹*红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