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申请人:田某
被申请人:临澧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认为临澧县人民政府未履行法定职责,于2025年3月24日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后,向被申请人发送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2025年5月15日听取了各方当事人的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就申请人提出的《补偿申请书》中申请内容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2012年新修白虎山至合口澧水大桥(JX20县道高标准二级公路)从其居住的房屋边经过,对其家的居住和十字路口的交通安全带来了众多的安全隐患。一是事故频发,由于十字路口离房屋太近视线不清,有两次车辆冲进其家。二是房屋安全,由于路面离房屋太近,所产生的噪音和震动让申请人全家人无法休息和生活,长期的重车碾压震动造成房屋地基下沉,墙体、房顶无数处严重开裂,并呈现出垮塌的前兆。三是距离太近,JX20县道建设安全距离不够,违反安全保护条例,路面离房屋最近距离1.4米,离承重墙才6.4米,道路边沟在屋檐下0米,边沟离承重墙脚0米,竣工验收图纸显示申请人房屋已经拆迁征占。四是道路建设存在很多违法点,施工图、竣工图显示申请人的房屋被征拆占用,而红线图距离申请人房屋很远;道路边沟(排水涵洞)偷工减料,挡水墙已垮塌一米多长,致使距离房屋0米的墙脚长期泡水,加之重车的长期碾压和振动,造成房屋下沉开裂;2022年下半年移动公司从涵洞处用顶管方式埋过地下电缆,可能造成挡水墙松动,后来流水冲刷造成墙体垮塌,致使房屋墙脚长期泡水;公路建成后由于排水不畅导致停弦村一处三十多亩粮田无法耕种而抛荒;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公路外缘与建筑物县道不少于10米。申请人的房屋正在十字路口,该公路建设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已经就申请人的诉求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征地补偿法定职责没有事实和法定依据。申请人因公路安全问题引发的系列问题应该向公路管理部门寻求救济。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田某系临澧县停弦渡镇**社区**组村民,案涉房屋修建于1981年,位于临澧县停弦渡镇古渡社区停八组,申请人1995年购买该房屋(原系镇**站房屋)。现申请人持有案涉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2009年5月2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作出(2009)政国土字第491号《农用地专用、土地征收审批单》,批准了“临澧合口澧水大桥及连接线”建设项目的土地征收面积为13.2546公顷。案涉房屋不在“临澧合口澧水大桥及连接线”建设项目征收范围。申请人于2025年3月24日向被申请人邮寄《补偿申请书》,认为2012年新修的白虎山至合口澧水大桥公路对其家居住和十字路口的交通安全带来了众多隐患,公路与房屋之间达不到安全距离,车辆所产生的噪音和震动让申请人全家无法休息和生活,重车碾压震动造成房屋地基下沉、墙体、房顶无数处严重开裂,并呈现垮塌的前兆,公路建成后排水不畅导致房屋墙脚泡水,请求被申请人履行征收安置补偿的职责。被申请人签收申请人的《补偿申请书》后未予处理。
另查明,临澧合口澧水大桥及连接线公路为县道,其控制区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其向外的距离标准是10米,申请人的房屋在该县道控制区范围内。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县道建筑控制区的范围,自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不少于10米。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本案中,案涉房屋修建于“临澧合口澧水大桥及连接线”建设之前,申请人的房屋虽然不在“临澧合口澧水大桥及连接线”建设项目征收范围内,但在县道控制区范围内。对于申请人的《补偿申请书》,被申请人应当核实案涉房屋是否影响公路运行安全或公路运行是否对案涉房屋造成损害,进而决定是否采取措施,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当事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当事人的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受理当事人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补偿申请书》,被申请人收到后未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处理,违反上述规定,属于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人的《补偿申请书》依法作出处理并答复申请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人民政府
2025年 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