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某不服未履责案

2025-05-21 15:31 来源: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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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申请人:圣某

被申请人:石门县人民政府

圣某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于2025年4月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构受理后,依法通知被申请人答复。2025年5月9日,复议机构对听取了申请人对该案的意见。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因高速施工而造成房屋受损,要求被申请人给予补偿或赔偿。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湖南省石门县太平镇某村村民,在该地合法拥有宅基地并建有房屋。“G59呼北高速炉红山(湘鄂界)至慈利段项目(石门县段)”部分工程在距离申请人房屋5米内施工,致使申请人房屋受损。申请人与项目征收方多次沟通后,告知申请人案涉房屋不在征收范围内,不予征收。被申请人称会在高速公路建成后,针对周边房屋修缮进行统计。2025年2月13日,申请人通过查询本人账户明细,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账户打款1000元作为房屋修缮费用。申请人认为,案涉征收项目施工导致的申请人房屋严重受损,在被申请人拒绝对申请人进行征收的情况下,被申请人有义务对申请人损失进行赔偿。被申请人支付的1000元完全不足以弥补申请人的损失。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没有对申请人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2.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向侵权行为人主张权利。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请求。

经审理查明:案涉房屋位于石门县太平镇某村14组,在G59呼北高速炉红山(湘鄂界)至慈利段项目(石门段)附近。石门县自然资源局颁发的湘(2021)石门县不动产权第0001444号不动产权证书显示,案涉房屋的权利人为林某和圣某,权利类型为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权利性质为批准拨用/自建房 ,用途为农村宅基地/住宅,登记宗地面积145.30㎡,房屋建筑面积236.12㎡。

2024年8月20日,圣某(乙方)与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炉慈高速TJ3标项目部(甲方)签订《炮损补偿协议》,本次是对爆破施工过程中房屋、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造成损坏的部位进行补偿,根据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或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报告,最终确定该房屋、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炮损补偿金额为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甲方应于2024年10月20日前以转账或其他方式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约定的总价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因为此次补偿为一次性包干补偿,均是甲方爆破作业与大型机械等施工结束后进行的房屋损伤补偿,此次补偿结束后不得再以房屋或者附属设施损坏等同类问题进行干扰施工。2024年11月22日,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炉慈高速TJ3标项目部向圣某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转入1500元。圣某认为补偿金额不足以弥补其损失,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案涉房屋位于G59呼北高速炉红山(湘鄂界)至慈利段项目(石门段)附近,申请人认为高速公路修路施工造成其房屋受损,要求被申请人给予赔偿,因而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石门县人民政府并非高速公路的施工方,对高速公路施工造成的房屋损害进行补偿或赔偿,不属于被申请人的职责,建议申请人与施工方通过民事途径解决。

需要指出是,案涉房屋与在建高速公路距离较近,高速公路施工期间的机械震动、土方开挖,以及建成通车后的车辆荷载、噪音震动等因素,均可能对房屋结构安全造成潜在威胁。被申请人作为属地政府,应当密切关注该房屋及周边区域的安全状况。一旦发现安全隐患,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专业机构开展安全评估,并及时采取加固、修缮或其他必要措施,切实消除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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