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司法局关于《常德市推行涉企行政检查“白名单”制度实施方案》《常德市推行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罚轻罚告知承诺制度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2025-06-03 16:18 来源:常德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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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聚焦人民群众、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重复检查、多头检查、以罚代管、趋利执法等行政执法突出问题,首次在全市行政执法领域推出的创新性、规范性、制度性的具体措施。旨在进一步坚持宽严相济、罚教结合、包容审慎的执法监管理念,引导和规范导行政执法机关审慎、合理、适当使用行政处罚手段,转变执法理念,优化执法方式,有效减少行政执法对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影响,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争议,改善执法环境,营造稳定、公平、透明、诚信、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持续提升全市行政执法质量和法治化水平。

二、出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湖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三、主要内容

(一)涉企行政检查“白名单”制度

各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本部门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分类建立“无扰检查”事项清单、“低风险检查”事项清单、“随机检查”事项清单,并结合本领域执法监管实际和企业信用评价等情况,分级建立本部门、本行业的“白名单”企业名录,统筹实施“白名单”企业的日常行政检查工作。

1.“无扰检查”事项清单。可以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和大数据筛查、数据采集分析处理等方式实现监管的事项,列入“无扰检查”事项清单。“无扰检查”事项,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入企实施现场检查。

2.“低风险检查”事项清单。对于问题发生率低、投诉举报量少、危害后果轻微,并可通过非现场方式实现监管目的的事项,列入“低风险检查”事项清单。纳入“白名单”的企业,行政执法机关不再就“低风险检查”事项入企实施现场检查。

3.“随机检查”事项清单。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且需要常态化开展的随机检查事项,列入“随机检查”事项清单。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行业监管要求定期或随机开展日常检查。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随机检查事项,以及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专项检查等特殊情况外,不再对“白名单”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切实做到“无事不查”“无事不扰”。

4.白名单企业纳入条件:原则上企业在本行业行政执法监管领域2年内(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行政执法监管领域5年内)未因违法行为受到查处、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且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在 “信用中国”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可直接列入“白名单”企业名录。

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其他市场主体参照涉企行政检查“白名单”制度进行管理。

(二)轻微行政违法不罚轻罚告知承诺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对行政相对人可以通过及时改正、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能够达到法律规定应当或者可以从轻、减轻、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轻微违法行为。行政执法机关应坚持宽严相济、包容审慎的执法理念,提前告知违法后果、改正期限、整改方式、验收标准等。行政相对人自愿签署承诺书,承诺立即改正或在合理期限内自行改正,并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减轻危害后果的,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作出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罚轻罚告知承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行政违法行为可以通过改正的方式,达到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目的,且不会造成社会危害性或社会危害较小;

2.行政相对人能正确认识行为违法,并有主动改正、及时改正,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主观意愿;

3.行政相对人自愿签订告知承诺书,承诺按照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要求,立即改正或在合理期限内自行改正违法行为或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

4.违法行为经行政相对人立即改正,或在承诺期限内完成改正,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经行政执法机关核实确已整改到位;

5.没有同类型违法行为经告知后,虚假承诺、虚假整改而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6.违法行为未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7.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能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况。

 

 

常德市司法局

2025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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