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常政复不受字〔2025〕10号
申请人:刘*,男,住湖南省临澧县新安镇**社区11**号,公民身份号码432425196802*****1
被申请人:临澧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胡彬彬,县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临政复不受字[2025]3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于2025年2月22日在网络平台上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因不服临澧县新安镇人民政府与临澧县新安**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临澧县新安镇**自来水有限公司退出经营补偿协议书》,于2025年1月14日向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以该复议申请超过法定期限为由,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申请人于2025年1月23日在网络平台曾就同一事项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故案涉不予受理决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复议范围,对此不服,申请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对刘*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