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常政复决字〔2025〕25 号
申请人:易*,男,住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路三巷**,公民身份号码430581199812*****5
被申请人: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吴永兴,局长
住 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朗州路1889号
委托代理人:熊健君,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一般代理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于2025年1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1月13日受理后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被申请人答复后,于2025年1月23日向申请人邮寄了听取意见通知书,申请人未再提出意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复;2.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职尽责,限期对举报事项依法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8日在拼多多购买常德市**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的商标名称为“谢*五”的兰花根产品,以该产品标注类型错误为由,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举报函,被申请人签收后,于2024年12月23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第一,被申请人既然已经认可**公司生产的产品标注错误,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立案调查,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常德市**食品有限公司举报线索核查情况的回复》(以下简称《核查情况回复》)仅告知了不予立案的结果,未说明不予立案的原因,也未列明不立案所适用的法律依据,未履行必要的说明理由义务。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了职能职责,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7日在某网络平台**干货专营店购买了案涉商标名称为“谢*五”的兰花根产品,产品类型标注为油炸类糕点,加工方式为热加工。申请人认为标注有误,于2024年11月23日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在2024年11月29日在收到该举报后,于2024年12月10日派遣两名执法人员至**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仅许可热加工糕点的糕点加工类别。而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分类》(GB/T30645-2014)规定,兰花根属于冷加工糕点。
被申请人于当日向**公司作出常市监责改[2024]114号《责令整改通知书》。通知书载明:1.停止生产销售案涉兰花根;2.召回已售出兰花根;3.立即到市场监管部门咨询并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4.将整改报告递交被申请人。
**公司于当日作出了《不安全食品召回公告》。12月11日**公司与有冷加工糕点许可资质的宁晋县**达食品厂签订了《委托加工协议》,委托宁晋县**达食品厂加工糕点类食品:兰花根,委托期限为一年。2024年12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12月23日通过EMS将案涉《核查情况回复》邮寄送达申请人,回复载明:**公司生产的兰花根虽然标签上加工方式标注有误,但违法情节轻微,不影响产品的食品安全,且该公司及时整改,决定不予立案。
2025年1月13日,**公司向被申请人递交《整改报告》,报告载明:1.收到《责令整改通知书》当日已停止生产,并封存未销售兰花根产品;2.2024年12月10日-12月15日进行了召回;3.委托有资质的工厂进行兰花根的生产;4.提交了扩项变更申请。
另查明,**公司曾于2024年9月5日将商标名称为“谢*五”的兰花根产品送至致微检测认证有限公司进行检验,致微检测认证有限公司于9月12日出具《检验报告》,报告载明:该样品经检验,所检项目符合GB/T 20977-2007、GB 7099-2015标准要求。
所有查明事实均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故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案涉举报的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被申请人在2024年11月29日在收到举报后,对被举报对象进行了现场调查,并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于2024年12月20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12月23日将《核查情况回复》邮寄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关于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核查情况回复》仅告知了不予立案的结果,未说明不予立案的原因,也未列明不立案所适用的法律依据,未履行必要的说明理由义务的问题。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上述规定仅要求被申请人将是否立案的结果告知申请人,并未将是否立案的决定或审批告知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并不负有向申请人说明作出决定的原因和法律适用的法定职责,且《核查情况回复》也向申请人说明了不予立案的原因。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易*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