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常政复决字〔2025〕21号
申请人:任某
被申请人:常德市邮政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于2025年1月5日向本机关申请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后,复议机构向被申请人发送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并听取了各方当事人的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依法履职事项答复书”并在法定时间内重作。2.对被举报人进行行政处罚,暂停快递揽收业务,全面自查,并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寄递安全负责人停职检查,扣除其全年绩效奖金,展开“邮路安全培训”“三项制度培训”“《国家保护动物目录》培训”“邮路禁寄物品目录培训”等专项培训。3.若不依法行政,转交监察局和纪委追究被申请人相关处理人员的责任。
申请人称:1.团鱼属于活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六)项规定,不能邮寄。2.寄递行为不符合《鲜活水产品快递服务要求》(YZ/T0175-2020)。3.快递包装不符合邮通告(2024)6号《生鲜品快递包裹基本要求》(YZ/T0194-2024)。《鲜活水产品快递服务要求》(YZ/T0175-2020)6.2.3.4标识明确要求在外体箱张贴专用标识,或使用专用外包装进行标识,该快递并未遵守。4.根据国邮发[2020]15号文件规定,快递公司还需要在快递单上注明是生鲜产品,在投递时告知申请人包裹内为活体动物,注意安全防范。上述要求该公司并未做到。5.被申请人并未按照《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进行核查。6.并无证据表明被申请人进行调查再进行回复,而是直接程序上不予立案。7.被申请人在回复中并未给出救济途径和救济截止时间,并非完整回复。8.因该快递并未标注为活体动物并咬到收件人手指出血,应予处罚。9.快递外包装明显打着中通快递的标记,快递运单号也写着中通快递的单号,被申请人查证属于某快递,快递公司冒用快递单。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经审理查明:常德某快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叶某,成立于2010年9月10日,2020年10月8日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地域范围常德市,经营中通品牌快递业务。
2024年10月13日,任某在抖音商城“顺和甲鱼基地”购买了三只甲鱼,商家承诺“阵亡包赔,鲜活到家(包活)”。10月14日,商家通过常德某快递有限公司将商品发往“某省某市某街道”,快递单号为******,使用泡沫箱包装,标有“生鲜”字样。10月16日,该寄件被签收。11月6日,任某通过挂号信向被申请人寄送了《申诉举报书(履职申请)》。该《申诉举报书(履职申请)》称任某因生活所需在抖音购买甲鱼,由被举报人“中通快递”进行运输,收件后任某发现用塑料袋密封的三只甲鱼是活体,并且差点咬到手。任某认为甲鱼属于活的动物,属于禁运物质,请求“确认中通快递单号******的承运公司即被投诉举报人并告知”“举报其违法行为,应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并给予书面回复”“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被申请人于 11月8日收到任某的《申诉举报书(履职申请)》。11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依法履职程序受理告知书》。12月2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对常德某快递有限公司经理张丽进行调查。12月4日,被申请人将《依法履职程序受理告知书》寄送给任某。同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审批。12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常邮管答复〔2024〕6号,下同),12月6日寄送申请人。《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认为,1.快递单号******是中通快递常德德山网点扫描揽收,常德德山网点的上级快递业务经营许可企业是“常德某快递有限公司”;2.法律并未禁止快递企业寄递活物,常德某快递有限公司的寄递行为符合相关要求,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
另查明,《鲜活水产品快递服务要求(YZ/T0175-2020)》于2020年12月18日发布,2021年3月1日实施,为推荐性邮政行业标准。《生鲜品快递包裹基本要求(YZ/T0194-2024)》于2024年08月08日发布,2024年12月01日施行,为推荐性邮政行业标准。
本机关认为:《快递暂行条例(2019修订)》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快递监督管理工作。常德市邮政管理局负责对常德市范围内的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具有对任某举报进行处理的职责。
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申诉举报书(履职申请)》后,进行调查,作出不予立案审批和《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并将《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送达申请人。《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已将被申请人查明的情况和不予立案的决定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已经履行相应的职责,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