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常政复决字〔2025〕7 号
申请人:毛某
被申请人: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于2024年11月5日向本机关申请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0日依法受理。2024年 12月16日复议机构听取了双方的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9月10日向被申请人通过EMS邮寄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经邮政系统查询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11日已签收,但直至申请人申请复议之日止仍然没有收到被申请人的任何答复。
被申请人称:1.申请人早已明知湖南某有限公司不存在未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非法进入某小区的违法情形,即被申请人没有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定职责。2.对公职人员的政务处分不属于被申请人可履行的行政行为。3.被申请人没有将处罚记录及双公示路径告知申请人及其他法定职责。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常德市某小区业主,所属房屋面积125平方米。常德市某小区至今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申请人于2024年9月10日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申请事项为:1.请求被申请人对于湖南某有限公司未依法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违法行为履行法定职责,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2.请求被申请人对监督管理某小区前期物业招标投标行政部门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依法给予处分;3.将该行政处罚记录及双公示路径告知申请人;4.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行立案责任、调查责任、审查责任、告知责任、决定责任、送达责任、执行责任、法律法规应履行的责任。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11日签收该邮件,但未予以处理。
本机关认为:《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本案中,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责令湖南某有限公司限期整改并对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以及要求被申请人履行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并后续告知行政处罚结果和公示情况。从申请人的请求来看,是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行政处罚职责,而被申请人不具有行政处罚职权,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行政处罚职责缺乏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本案中,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对监督管理某小区前期物业招标投标行政部门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依法给予处分。因行政处分行为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管理行为,无论行政机关是否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均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本机关已在审理过程中对申请人予以释明。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后,应予以处理,被申请人未予以处理的行为不符合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在今后的工作中应予以规范,本机关在此予以指出。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3日